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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鉴定程序问题
 
更新日期:2019-09-17   来源: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浏览次数:22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在快播案一审中,辩护律师对四台服务器的流转、电子数据提取以及检验鉴定相关程序提出了质疑。主要问题是:涉案的四台服务器首先由北京市海淀区海淀文

 
在“快播案”一审中,辩护律师对四台服务器的流转、电子数据提取以及检验鉴定相关程序提出了质疑。主要问题是:涉案的四台服务器首先由北京市海淀区海淀文委(行政执法机关)扣押、再由海淀文委将证据材料移至北京市版权局鉴定,公安机关从北京市版权局接手服务器证据后才再一次委托第三方公司北京某公司进行提取鉴定相关电子数据,公安机关的鉴定人(鉴黄师)又根据北京文创动力公司解码后导出硬盘的视频文件分析后形成的鉴定意见作为了指控证据。针对扣押的四台服务器在几个部门移交的过程中移交手续存在多处不合规范之处,包括移交手续的不规范,移交时签字时间存在矛盾冲突、鉴定人一人签两个名字等。其次,不同部门的鉴定是否会导致鉴定过程中对电子数据造成污损等情况,对此公诉人表示移交手续中存在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是因为移交工作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辩护律师也抓住了办案人员移交电子数据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作为辩护要点,试图以证据存在瑕疵,失去证据意义,应该被合理排除,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为了在工作中避免上述问题发生,提高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5月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在第13条至18条就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2016年9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门针对现在越来越多的出现的电子证据的问题提供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今后检察院、法院在案件中审查电子证据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规定》同时就电子数据的定义、电子数据的信息、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规定》中明确了在收集、提取、封存和移交涉案的电子证据时,应当由至少两名或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并对移交手续进行签字确认。电子数据取证的设备和取证过程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保证在证据收集、提取、检验和鉴定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规定》中明确取证设备和过程应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关于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国家标准有《GB/T29360-2012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GB/T 31500-2015信息安全技术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GB/T29361-2012 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GB/T29362-2012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等。另外还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其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由以下几点:(1)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直接分析,在检验鉴定前要做好保全备份;(2)检验分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软件必须保证安全、可信;(3)检验鉴定前必须对数据进行签名,以确保获取数据证据的可信性;(4)检验鉴定过程中要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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