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救助制度的产生,其与慈善、贫民救济相关,被认为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恩惠和道德义务。随着救助方式由慈善救助、互助救助向政府救济的演变,弱势群体获得政府救助,不仅是国际社会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更是现代文明法治社会责任政府的体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失独家庭的产生是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家庭相伴而生的。新中国建立以后,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人口规模处于自发的、无计划的高增长状态,人口增速过快,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为缓解这一矛盾,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在此之后,中国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独生子女家庭成为中国家庭的主要结构形式,与此同时,很多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正逐渐步入老年,如果家庭中唯一的子女意外死亡,在生活及精神层面将面临着诸多困境。“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会产生双重的结果,那就是,国家作为义务要求的东西直接就会变成个人的权利,因为他不过是自由理念的组织而已。个人的主观选择将通过国家获得客观的存在,国家是个人达致其特殊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手段。”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在履行其计生义务的同时,亦享受国家救助的权利。
(一)生存权的保障是行政救助制度的宪法基础
二战之后,生存权作为基本人权体现在各国制定的宪法之中,《世界人权宣言》相关条款中也体现了生存权的保障内容。2018年12月中国发表《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明确提出“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理念。生存权体现为当社会成员因疾病、年老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出现生活困境时可以向国家提出要求获得相应保障的权利。生存权的实现包括两个定式:一是个体通过劳动获得财产以维持个体生存,二是当个体存在困难时通过物质请求,获得国家帮助以维持生存,行政救助制度即是行政主体为满足公民生存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救助服务措施生存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被赋予新的时代内容。传统的生存权益主要以“济贫权”形式存在,主要解决的是生存困难中经济贫困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生存权保障的内容已拓展至济贫之外更广阔的领域,其所保障的生活水准日益提高,权益类型日益丰富包括人格尊严、健康、环境、发展权等诸多现代内涵。行政救助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促进社会公正秩序的建立,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当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行政权力由执行统治者意志的工具角色发展为为提升人民福利而创造良好秩序和发展空间。
(二)失独家庭行政救助体现了政府责任回归
从功能主义的视角考察,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在控制人口快速增长、缓解人口与资源的矛盾等方面具有正面效应。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初,只生一个子女并非多数家庭的自愿选择。独生子女因其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属于风险家庭,失独家庭在养老、医疗和精神等方面遭遇的危机和困境已成为一个愈发凸显的社会问题,是一道考验决策者的民生新考题。根据社会国家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政府行为应具有确定性,公民基于信赖行政行为对自身生活做出相应安排,当风险及危机出现,政府应对社会弱者予以特别保护及扶助。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法治社会实践及基本共识来看,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1982年计划生育政策被定为基本国策到2015年实施全面二胎政策,在三十余年紧缩型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宣传下,中国每个家庭为支持国家政策选择只生育一个孩子,而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考虑不足,特别是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及所应获得的救助措施严重缺位。
行政救助是体现国家责任的公共救济措施,其通过政府行为对公民生存权予以保障,实现社会正义与风险分担、利益均衡与生存照顾。只有在能充分保障社会利益,真正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时,才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纵观各国,行政救助的理念经历了从“政府恩惠”到“公民权利”的变化过程。根据生存照顾理论,政府行为及职责是实现和保障个人生存照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在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的宪法中均确立了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政府对公民的物质保障及生存照顾之职,以满足民生所需,实现社会法治国家之精神,政府在公民基本生存和生活所需范围之内皆负有生存照顾之职,由行政提供给个人利益之服务。对失独家庭的行政救助是责任政府的体现,更是对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可能出现的家庭风险及损失的补偿和救助,体现了政府责任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