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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行政规制的设定原则
 
更新日期:2019-09-19   来源:科学管理研究   浏览次数:22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则的制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共享单车行政规制,就应该设立指导性原则。在原则的指导下,建立起外力规制,解决现

 
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则的制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共享单车行政规制,就应该设立指导性原则。在原则的指导下,建立起外力规制,解决现在共享单车行政规制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来实现公平高效的共享经济。相较于发展日新月异的共享经济,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导致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在面对现实时难以避免的出现一点问题。因此,设定具体的行政规制之前,要设定如下指导原则:
1 多方共治原则
共享单车的出现,给城市居民的日常出行带来福音,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困境。要建立完善的共享单车标准化管理体系,必须将用户、企业、监管机构三者联合起来,共同管理。要设立多方共治原则,”在政府、企业、用户之间建立“共享共治”责任体系,通过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共同解决共享单车对行政规制造成的挑战。
首先是政府层面。政府不仅要对公共交通设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共享单车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也要对单车运营企业进行规范化引导。以确保企业持续发展。政府规制并不代表限制共享单车的发展,而是在政府合理、科学的引导和监管下使企业和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政府也应该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提供良好的商业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共享单车企业要与政府的相关部门一起合作,一起规划自行车的停靠站,共同加强单车的离线管理。既要最大程度地便利公众的日常生活,而又不会给城市的管理带来混乱。同时,用户要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道德标准,文明使用共享单车。
2适当干预原则
适当干预原则是指,政府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节,不是完全的放任不管,但是也不能全然干预。政府只是经济的守门人,在干预和监管经济时,应该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又要引导企业的规范运行。共享经济它要比传统业务更有效率,它允许个人以零边际成本充分利用他们现有的资源。然而,我们不能放任市场去调节经济,需要政府这双无形的手去适当干预共享经济市场,使共享经济走上正轨,对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上也必须如此。
在适用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时,应拓展适当干预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适度的干预。这意味着公司不能被“管死”。根据十部委意见和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自行车企业必须“设立并接受存款专项账户监管”,以满足资金专用性的要求。专款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存款的安全,但对于共享自行车的运营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场灾难。因为它依赖于存款投资收益。定金难以退还后,消费者陆续申请退还定金。结果,由于资金链断裂,许多自行车共享公司将无法正常运营。二是正确的引导,即引导经营企业创新管理方式,迫使其创新,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政府需要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我国自行车共享行业监管的现实,积极探索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佳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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