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置市场准入限制
我国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但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废除政府职能,更不是无政府主义。政府还需要承担监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共享单车的运营涉及到用户的人身安全,共享自行车的摆放直接占用了公共资源,共享自行车企业提供的服务也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这是一个许可问题。由于缺乏约束和激励机制,自行车共享企业的自我规制效果不佳,政府的事后监管往往收效甚微。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政府监管中事前许可的必要性。
对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限制应该包括对企业和单车两方面的限制。
1.1、设置对于对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当前只有北京市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北京市是共享单车的发源地,也是当前共享单车数量最庞大的城市之一。北京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率先提出“建立准入机制”,具体的规定中明确“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对企业设置这样的限制不是为了支持垄断,而是为了更加有效的监管共享单车。
1.2、对车辆的市场准入限制限制。当前因为共享单车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为了抢占市场用户,很多运营商不顾质量,只管数量。对于单车的质量,当下有北京市规定“企业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共享单车投入市场流通之前,对其质量做出严格的要求,使用户的安全得到保障,也能拥有更好的骑行体验,对共享单车这个产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同时,设置市场准入限制也要因地制宜。对于那些出现共享单车泛滥的大城市应该严格一些,而对于没有共享单车车服务,或者政府主导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无法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的中小城市,政府应放宽市场准入标准,以满足共公民的出行需求。同时,政府为市场准入设定的门槛符合公平原则,不可以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2 构建车辆投放机制
共享单车迅速的发展,离不开各运营商大肆的车辆投放,当前的市场实际上处于过饱和状态。经营者投入了太多的共享单车,再加上用户的不文明使用、乱停车、占用道路以及许多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混乱现象频频出现,同时大批报废的共享单车也会制造出新的城市病。因此,有必要对投放到市场的共享单车的数量进行严格控制,主管部门通过对运力的动态监测,对企业进行投放指导,同时政府部门引导投放总量,而这一点也得到了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出台的《意见》的印证与支持。
该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到可根据城市的特点,城市公共交通需求和网络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定位,建立城市空间资源承载能力,停车设施、公共交通车辆的需求机制、指导合理有序网络租赁自行车运行企业启动车辆,确保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各地的实施细则中也都提到了这个问题。
当前各地的共享单车的数量基本上已经超负荷了。马上就要迎来第一批共享单车的报废期了,此时构建车辆投放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城市的人口数量、停放区域布置、交通运输状况等诸多情况,着手建立同本城市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严格审核企业的预计投入数量,遏制城市共享自行车的“野蛮生长”,引导它走正确的道路。
3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共享单车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人民的出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践行了低碳绿色环保理念。然而,共享单车的企业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缺乏沟通与合作,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困难。仅靠政府“一人之力”,是很难有效解决共享单车乱象频生这个顽疾的。因此在共享单车进行行政规制的同时,要加强与共享单车运营平台的互动,共同合作加强单车的线下管理。
针对共享单车发展中执法难的现象,笔者认为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是解决的有效途径。政府管理平台,平台管理车辆。政府在对经济生活进行管理时,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事无巨细。想要有效改善共享单车目前造成的问题,需要依靠平台。政府对平台进行管理,乱停乱放,该平台将在15分钟内派遣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这种情况。如果平台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相关车辆将被统一移动、离开或者扣留。通过这种惩罚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线下管理。平台通过对用户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加快技术革新,来约束用户的不文明用车现象。其次,城管委已应该在编制、实施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划定停车泊位,在交通要道和人流量大的地方增设文明引导员。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能够督促在政府的规范引导下健康发展,不仅有效地便利了市民的日常生活,而且不会造成城市交通枢纽拥堵,给城市管理造成混乱。
4.4 完善金融行政规制
去年9月出台的北京市政策提出,如果收取押金,企业应当在本市开立专项资金账户,接受监管,并将专项资金用于特殊用途。企业应公开押金退还期限,承租人的款项应及时退还。当前,用户押金难退屡见不鲜。从用户交付押金到直接付费使用,共享平台沉淀了大量资金。如果不对共享单车公司进行完善的金融监管,极易诱发损害我国国家金融秩序和公众财产的风险,所以必须有效监管。
1、明确监管主体。押金的监管最适合由直辖市或者地级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进行。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现状主体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实现便利和效率的监管目的,它应该由单车公司登记地的直辖市或者地级市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2. 确定监督方法和监督内容。自行车企业只是自由市场中的普通企业,他们的资金风险比金融机构小。因此,只需要对其进行资本监管。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金融机构代为保管用户的押金,从而对用户押金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此外,存款每天都会产生巨大的利息。因此,有必要允许个别公司购买一些银行发行的低风险金融产品,从而达到盈利的效果,同时保证资金的安全。
3.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大多数共享单车的用户对押金的使用一无所知,这就是为什么很多用户只记得在公司倒闭后取回押金,而此时已经破产的企业却无法返还用户的押金。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时,发现公司内部存在不当投资或者挪用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无序危机,需要完善金融行政组织的法律制度,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与政策在调控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功效,严格规范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退出机制和金融业务运行监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细化监管责任,完善监管立法。从而对共享单车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