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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转型”的三种基本范式
 
更新日期:2019-09-20   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浏览次数:37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现代哲学普遍运用的方式就是用自然状态到文明状态的模型来构建法政制度体系。然而,不同学者的自然状态到文明状态反映的都是一种转型,只是转型范式却

 
现代哲学普遍运用的方式就是用自然状态到文明状态的模型来构建法政制度体系。然而,不同学者的自然状态到文明状态反映的都是一种转型,只是转型范式却并不相同。法学家们将这一转型表述为从“前法律状态”过渡到“法律状态”。现代政治进入资本主义形态后,马克思则提出了革命理论,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现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型,就成为共产主义理论的基本特征。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转型的三种基本范式,一是从理想状态到现实状态,二是从现实中的例外状态到常规乃至规范状态,三是从革命状态到改革状态。
(一)转型I: 从理想状态到现实状态
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变迁有两个基本的分支。一是马基雅维利开辟的方向,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降的美德政治从此转向为现实利益政治,马基雅维利之后,君主或国家可以抛弃美德的陈规陋俗,直接追求国家理性与利益。另一个方向则是卢梭开辟的美德共和国。卢梭重拾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的理念,将之改造为“公意”,同博丹提出的主权概念相结合,整合为主权在民的现代观念,以之统摄现代民族国家。卢梭的政治思想极大地其启发了康德,加之康德的老师克里斯蒂安·沃尔夫对儒家思想的推崇,设定一个美好的理想状态作为政治思考的出发点成为西方重要的学术思潮。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到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再到当代的罗尔斯,理想状态的描述虽有差别,却异曲同工。
从理想状态进入现实状态,真正目的是为了让现实状态变成理想状态。因此,卢梭的“公意”,康德的“绝对命令”,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想”以及当代以来的“普遍同质化的世界”,都表明了现代法政哲学的核心命题:如何让现实状态成为理想状态的样子。现实状态总是需要尽最大可能的接近理想化,也就是需要不断地优化与进化。因此,第一种转型是指从现实状态到理想状态的转型,是一项需要不断完成的人类事业。
(二)转型II: 从例外状态到规范状态
晚于马基雅维利,却和马氏一道代表政治现实主义的霍布斯也没有摆脱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过渡的范式。但是,霍布斯所理解的自然状态不是一种理想情景,也不是一般的现实状态,而是一种紧急状态。在霍布斯的语境里,紧急状态是说人与人之间的丛林状态。在欧洲的历史经验里,紧急状态也称围困状态,“紧急状态没有法”。 德国法学家卡尔·施米特将紧急状态称为例外状态(exceptional state)。例外状态的言外之意就是,有例外就有常规。法学领域中着重论述常规状态(normal state)的是赫尔曼·黑勒,如果说施米特将例外状态加以理论化,那么黑勒则将常规状态发展为理论。黑勒无法接受施米特一下子迈入存在决断论的立场,而是从现实的法与法的实现中提炼出一个共同的概念——常规性。如果法规范想要获得实现,仅靠国家强制力是不行的,还需具备常规性。“因此,每个规范设立首先是一种尝试,通过有意识设立的规范性来生成一个同规范性相适应的行为的常规性。”常规性来自于对特定时空的平均情况的观察,以此为基础,当一个行为符合从这一观察归纳出的盘算规则的时候,就意味着这个行为具有常规性。所有现实有效的社会秩序就在于它的可预期性,可预期性来自于常规性。不同于国家立法对于公民的要求,常规性并不需要人们具有自觉的意识,引发常规性的是诸如土地、血缘、大众心理等自然因素,以及共同经历的历史和文化因素。这些自然和文化因素对于国家制定法具有重大的建设意义,构成一国并未规范化和成文化的宪法和法律。简言之,常规状态就是指人文化成的状态。
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法律状态是哲学家关心的问题,但法律状态确切对应的是什么制度形态,这全然是法学家的事情了。法律状态是一种什么状态,其实是问法律是什么。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家汉斯·凯尔森认为法是一种应然性的规范,法律状态是一种规范状态。这一状态既不是自然法主导的秩序,也不是常规状态,而是一种经过理性认知设定的应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中,行为与后果之间不是自然因果关系,而是人为设定的、以客观性为目标的法律归责(Zurechnung)状态。如何实现从实然意义上的例外状态转型到纯粹应然的状态,凯尔森认为需要一个基础规范。基础规范建立在形而上学的传统之上,凯尔森究其一生未能成功证明。英国法学家哈特则另辟蹊径,从社会生活出发,识别出原初规则与二级规则,认为法律秩序是两种规则的复杂结合。哈特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他实际上区分的是前法律状态和法律状态。原初规则对应的是前法律状态,法律状态是原初规则与二级规则复杂结合而成的发达状态。二级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则是从前法律状态转型为法律状态的条件。哈特比凯尔森高明的地方在于,凯尔森坚持的是立宪法治观,而哈特秉持的则是转型升级的法治观。据此,第二种转型是指,如何从例外状态转化为规范状态;对于法律移植的国家来说,转型法治就是指移植过来的规范如何转变为生活中的常规。
(三)转型III: 从革命状态到改革状态
我国宪法学界早在2000年时就有学者提出了“革命宪法”和“改革宪法”。“革命宪法”是指创制于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的宪法,它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革命成果,合法性基础不是过去的法统,而是直接来自于革命。“改革宪法”则是指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广泛领域面临形势和任务的重大变化时期的宪法,它旨在促进改革,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赋予改革以合法性,为改革提供指引,将改革成果及时合法化。从革命状态到改革状态,是从不稳定的状态进入稳定的社会秩序,进入国民经济建设和日常政治秩序的建设之中。在改革状态下,一方面是去除革命状态下的不稳定因素,实现在常态政治中的经济、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在常态中寻求改善和进步,对现存制度进行改变。
然而,从革命状态到改革状态并非是指国家从建立之初转入到规范状态意义上的生活世界。在此不可混淆改革状态与规范状态。改革状态是从革命状态到法律(规范)状态之间的中间状态,如我国的“八二宪法”就是这一转型在宪法规范上的体现。在八二宪法中,先前的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无产阶级专政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而进入一个在现有根本制度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不断靠近理想目标,为了阶段性目标不断改革、转型升级的状态。因此,第三种转型是指从暴力革命和阶级斗争为纲的革命状态转变为以转型升级为内容的改革状态。
(四)转型作为一种独立的状态
上述三种转型表明的是三种不同的现代法政秩序的转型范式。第一种转型范式是指,从现有状态转型为某种理想状态,如自由民主法治国,或者美德的共和国,又或是共产主义理想。第二种转型范式是说,所谓的国家(state)就是一种状态(state),自然状态就是自然形成的国家,法律状态就是人造的法治国。每个国家都有法律,但既可能是自然形成的、尚未进入理性自觉的法律状态,也可以是经过理性加工和民主承认的法律状态。从自然状态转型为法律状态,就是从原始的习惯法状态进入到发达的习惯法与理性法混合的状态。第三种转型范式是说,每种转型要么通过革命,要么通过改革。除了从革命状态进入到法律秩序之外,更重要的是从革命状态转为改革状态。三种转型范式基本覆盖了现代法政思想的全部状态类型,转型就此可以表达为一种历时性的状态间性(Inter-states)。实际上,现代性表达的是一种线性的或(螺旋)上升性的时间观,所以现代性也是一种状态间性,从一种状态到另外一种状态的中间过渡性。倘使说现代早期还只是以实现某一种状态成为国家目的的话,发达的现代性则意味着状态间性取代了状态本身,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转型升级。转型本身就此成为一种独立的形态,那么,在转型过程中多大程度可以实现法治建设,就是转型法治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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