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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代表在转型中的必要性与职能
 
更新日期:2019-09-20   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浏览次数:40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现代性的本质是理性化。理性化意味着现代生活是一个不断转型升级的过程,相应的,现代政治的本质是一种转型政治。从自然状态转型到文明状态,从文明状

 
现代性的本质是理性化。理性化意味着现代生活是一个不断转型升级的过程,相应的,现代政治的本质是一种转型政治。从自然状态转型到文明状态,从文明状态的低级版本不断升级到高级版本。在这个过程中,宪法不只是关于某一状态的规范体系,而是从旧状态到新状态的政治变迁的法律规范叙事。如前所述,实现这一转型需要两个工具:建立合意(宪法)和政治代表。政治代表是发现和构建合意的主体,获得的是人民的授权。人民代表如何在转型中发挥作用,这需要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转型法治的逻辑结构。这一结构包括如下三个必要的环节:
(1) 人民意图进入一种文明状态或更好的文明状态;
(2)人民代表领导人民寻求走向文明状态或更好的文明状态的方向和道路;
(3)人民代表制定宪法或修改宪法;
(4)人民承认宪法或宪法修正案并据此来行动。
人民总是对更美好的生活和法律秩序充满期待。人民代表在实践中获得人民的授权,努力认知快速变化的社会并及时做出决断,通过制定或修改宪法,保证人民拥有一部适应现代生活变迁的客观理性的宪法。在这个转型结构中,政治代表先是完成从革命者向改革者和立宪者的角色转换,继而完成从革命的实然分阶段地到法律的应然的范畴转换任务。因此,无论是在革命岁月还是改革转型,政治代表都有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政治代表I: 从理念到现实的引导性代表
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的划分,为理论对现实的批判提供了判准,也提出了重要的实践挑战,理念如何变成现实。回答这一问题,就要明确理念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康德观察理念与现实关系提出了两个原则,引导原则和构成原则。这两个原则表明了历史上对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关系的两种理解。一种认为二者是引导性关系,一种认为是构成性关系。康德着力批判了理念与现实的直接关联性,从而奠定了自己在思想史上不朽的地位。理念本身是非经验性的,因此,理念与现实之间应该是知性范畴上的引导关系,而非经验上的相互构成关系。人类对理念的追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在柏拉图的哲学思想中,理念是在造物主的力量之下,事物呈现出的原始图像,它因而是“一种上帝意义上理解的理念,纯粹直观中的单一对象,每种可能本质的最完美形式,现象界中所有事后形成的印象的原始基础。”这在康德看来是人类社会混乱的根源,因为它没有区分出宗教的超越性和哲学的超验性,如果就此将柏拉图的“理念”同时应用到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就不具有合法性。
康德将理念理解为一种纯粹理性的概念,在超验意义上是全部条件的完整性,故这一理念是纯粹客观的事物,只可视之为“引导原则”(regulative principle),而不可理解为“构成原则”(constitutive principle)。一方面,理性从不可能直接关涉到经验对象,而仅仅是与知性相连,经由知性才可实现理性自身经验上的运用,因此,理性并不创造概念,而是引导概念。从另一方面来看,超验理念的对象从未在经验世界上以完整的面目呈现,所以,对于我们运用知性来说,它并不是构成性原则,而只是一种引导性原则:将经验知识的多样性引向和规整为系统化的统一体。
据此,凡是在理念意义上的理想状态,必须严格禁止将之以构成性的方式引入到经验世界里。一旦我们将现象中的事物作为理念来观察,就一定会铸成混淆的错误,误把理念当现实,导致理性的专制。正确对待理想状态的方法并非就此否认理想状态的现实性,而是说,理想状态仅对于知性来说是值得追求的目标,而且,这种引导性“理念完全正确,它使得这种内在箴律成为事物的原初形象,依照这一原初形象,就可以使得人类的实定法意义上的宪法始终不断地尽最大可能接近完美性”。因此,理想状态对于现实状态的意义在于它具有引导方向和现实批判作用。简言之,从理想状态到现实状态并不是直接相连的,从现实状态转型为理想状态,实践中需要一个代表,这个代表发挥的是引导性和反思性作用。
(二)政治代表II:从例外状态到法律状态的立宪代表
从例外状态走向法律规范状态是典型的法哲学命题。历史来看,例外状态走向法律规范状态一般都是在革命成功之后。革命者并不等于人民,而是人民的代表。革命也是理念加以实现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管是古代起义时的“替天行道”,还是现代革命的纲领与宣言。当然,一次革命并不能带来理念的实现,因此便需要继续革命,但继续革命的最终目的仍然是进入秩序状态。所以,任何从例外状态走向法律规范状态,都意味着作为革命者的人民代表已经自觉地实现了角色转换,在革命成功之后,主观上有意愿从革命者转向立法者。
例外状态或者革命成功都属于实然状态,而规范状态是一种应然状态。问题是如何从实然范畴转变为应然范畴。当代法哲学理论提供了两种基本的范式,一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二是哈特的社会承认规则。基础规范范式是康德先验哲学在法学中的运用,主权意志无论是何种内容,经由基础规范,就转变为法律规范。然而,这个转型过程并不是自然而然的发生。恰恰是在这里,施米特看到了现代法政的神学影子。凯尔森的基础规范成为一个实践黑洞,吞噬了转型法治最关键的问题,即人民行使主权所需要的代表问题。关于立宪过程,可以作如下描述:
(1) 为了达成宪法,人民代表召集举行立宪集会。
(2)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主观上承诺遵守宪法。
(3) 人民客观上依据宪法来行动。代表既然是必要的,形而上学哲学所提供的代表就只是哲学家,一种认知型代表。但是,这还不够,还需要类似神学的政治代表,正如教会、教堂和教皇一样,合起来成为上帝的代表。主权人民需要立宪代表,这一代表可将人民这一不可见的整体展现出来,代表人民从事立宪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完成从无到有的创造性事业。政治代表在立宪过程中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完成的任务包括: (1)政治代表只能在公共领域里行动;(2)政治代表不是什么规范程序,而是一种存在性的事物。它必须能够通过公开现身的存在,如宪法与法律文本,使人民意志正确地展示出来;(3) 政治代表所代表的是作为整体的政治统一体,所以它既不等于政府官员,也不是市民社会中的代理人。即便是君王作为代表,它也只是人民的政治统一体的代表,而不再是君王自身。只有这样的人民代表,才能胜任从实然向应然的转换过程。如卢梭所言,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在立宪之前,人民需要政治代表来展现自身、塑造人民,等到立宪之后,人民代表就需要通过宪法以及法律来自我塑造。可是,既然是近乎神的事业,人类便无法一次性完成。立宪之后,社会变革频仍,政治代表身兼两任,不是简单的维护宪法秩序,而是通过不断变革来维护宪法秩序。因此,人民代表必然是一个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体,它要求政治代表首先具备不断革新自我的勇气和能力。若说理性者比比皆是,敢于担当的人民代表则不常有。
哈特的承认规则较之凯尔森的基础规范与其说是精细,不如说对现代性的理解更为深刻。哈特意识到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实为凌空蹈虚,既然进入理性时代,就要从社会层面对法加以观察。社会历史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这不符合现代性本身。现代性最大的特点是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自我运用。哈特的两类规则范式实则暗示了转型升级的现代观,现代性是从原初现代性不断向二级现代性升级的过程,二级意味着更高一级,二级现代性之后是不断升级的更高级现代性。对应这些现代性,原初规则就是原初现代性的法,二级规则就是二级现代性的法。在二级现代性中,原初规则所处的那种实然与应然含混不清的原初现代性状态就通过转型法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以及审判规则,升级为二级现代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代表不仅是立宪代表,还是社会理性化进程的代表。
(三)政治代表III:从阶级革命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改革代表
现代以来,主要有两种革命实践类型,一种是自由独立的革命,一种是社会革命。二者分别对应的是美国的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但是,什么是中国革命的性质,很难用单一的类型加以概况。若从独立革命来观察,只有1949年新中国成立标志着独立革命的胜利。若以社会革命来观察,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都有着明显的社会革命的迹象。但是,实践从来都不是按照理论规划的样子发展变化的。近代以来,中国的发展道路上有两个伟大的理论创新。一个是毛泽东开创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一个是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国化。前者创新在阶级识别上,中国革命首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然后才是社会主义革命;后者创新在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阶段性,用不断改革的社会主义阶段论取代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不断革命论。
革命是一种例外状态,革命同立宪之间有着最为紧张的关系,这充分体现在建国后的立宪史上,而初级阶段理论极大地化解了这种宪法紧张。回顾新中国以来的宪法史,建国之初颁布的《共同纲领》是一部过渡性宪法,它以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为国家的总任务,内含过渡性与宪法本身的稳定性的矛盾。由于对过渡期的认知缺乏理论,解决这一矛盾就只能寄望于革命理论。所以,在为期五年的社会主义革命之后,《共同纲领》就被新的立宪,即54宪法所取代。54宪法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完成之后,开始社会主义建设而制定的宪法。但是,在稳定的秩序状态下实现从传统农耕社会转型为工业社会是不可能的。如何化解社会革命的需求与54宪法确立的法律秩序之间的矛盾,54宪法本身并没有给出答案。近代以来的革命与立宪的恶性循环再次上演,1975宪法和1978宪法是用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方式解决这一矛盾的典型表现。社会主义在中国仍旧未能找到一条革命专政状态与法律秩序状态之间的中道。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具有历史分水岭的法律意义。党中央结束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例外状态,“无法无天”的日子一去不复返。1982年宪法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固定下来,把78宪法中的无产阶级专政去掉,改回为“人民民主专政”。然而,如何定位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建设一时尚无明论。直到党的十三大召开,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始意味着党初步摸索到了一条化解社会革命与法律秩序之间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新道路。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宪法否定了阶级剥削和反抗阶级剥削作为主要矛盾,社会主义在中国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相应地,解决矛盾的办法不再是阶级革命和斗争,而是社会改革,以及为了适应和促进社会变革而应及时做出的政治体制改革。
然而,无论是革命还是改革,都需要领导者。如果领导者不能与时俱进,保持先进性,那么“改革者就成为被改革者”,最终被坚持改革的领导者所取代。正是在这一点上,特定政党作为人民的代表并不必然是固定的,又或说,政党内部的改革者会取代不思进取者成为政党的领导者。倘使说,作为人民代表的政党能够顺应形势变化,以人民福祉为指引,勇于自我革新,这个政党就是一个合格的人民代表,就能够担当起转型法治的道德与法律的双重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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