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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工作的理念转变与实务运用构想
 
更新日期:2019-09-23   来源:中国司法   浏览次数:23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惩戒式戒毒理念不符合法律原意基于行政法视角对立法保留和程序正义再发现,惩戒式戒毒理念并不符合法律原意。如(靳澜涛,2018)认为:首先,通

 
(一)“惩戒式”戒毒理念不符合法律原意
基于行政法视角对立法保留和程序正义再发现,“惩戒式”戒毒理念并不符合法律原意。
如(靳澜涛,2018)认为:首先,通过行政法律规范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在形式上不符合“人身自由立法保留”的原则;其次,通过以警察权为核心的行政自决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可长达九年,在程序上违背“程序正义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凡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以立法的方式做出规定,低于这个层级的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无权规定上述内容。此即将强制隔离戒毒的自由限制属性限制于法律准许方可行的合法性思维中。法律的效力位阶中,宪法位于最高地位,其次是法律,而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其他的例如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等均无法以公权力名义、以正当的法律形式限制和剥夺公民对于人身自由权利的自然拥有。而现行法律体系中,唯单单《禁毒法》达到法律这一位阶和效力,同时其作为相关适用于禁毒实践中高之法律依据,各禁毒条例和行政主体所制定之法规和规章,均应反映和遵循《禁毒法》及《宪法》的规则和精神要求。《禁毒法》第31条做出了符合“医疗模式”的规定,即将戒毒措施的目标明确界定为“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体现了对吸毒人员的人道关怀和社会救助,将“实现社会防卫”仅仅作为附带性目标。(靳澜涛,2018)亦因此种法律上层建筑的目的要求,串联起禁毒一社会结构之法律和规定的精神要义均应遵循“矫治救助”的思维必然,而“惩接式”戒毒理念亦应于法制进步的当然趋势中逐渐失去其作为一般思维范式的基本土壤。
(二)“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怀与实践策略
以呼应社会治理的实践作为主要出发点,综合阐述禁毒体系中关乎“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怀和实践策略。
如(张祎 杨杰,2017)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要求在实践中体现“矫治救助”的目标和内涵,并尤其需要在单独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表现出个别对待,以人为本的思维内核。张祎、杨杰指出,一是强调卫生行政部门对戒毒场所的指导和监督。戒毒工作既是执法行为,也是救助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医疗救治的角度给场所医疗机构实质的提升和帮助,从而提升场所医疗机构整体的医疗保障水平和业务技能,服务于戒毒戒治工作需要。二是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妊娠检测既是对妇女身体的极大关注,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爱。三是严格规范单独管理。《规定》详细解读了单独管理适用的范围,批准的程序,执行的主体等,对于在教育矫治过程中出现的不法行为和扰乱正常戒治秩序的个别戒毒人员的打击提供规范有力的应对措施,对维护戒毒场所安全稳定注入了新的动力。四是简化所外就医程序。戒毒场所医疗机构拥有了诊断证明权,为危重病人办理所外就医,缩短救治时间,提高救治效率打开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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