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又被提上了议程。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按此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论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都被一票否决。但是在同一个司法解释中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交通肇事案件非常特殊,是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而其他刑事案件不可以 ;2.交通肇事案件中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由此,司法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产生冲突,法院的裁判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截止2019年2月27日,在无讼案例系统中检索精神损害赔偿刑事二审案件,共754个案件,只有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获得了支持,比如石某某撞死李某案、吴光鱼交通肇事案、朱某犯交通肇事案。同时也有部分交通肇事案件未获支持,例如张某某撞死安某乙案、石振飞交通肇事案、王某兵交通肇事案。除去交通肇事案件,没有其他刑事案件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含糊不清的态度会导致两个问题的产生: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第二,现行司法解释把交通肇事案和其他案件分开处理的做法是否合理,是人为分歧还是立法有其合理的理由?问题一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界定。《刑诉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一规定表明刑事附带民事就其本质而言属于民事诉讼,且《侵权责任法》已经对精神损害做出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就问题二而言,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类的过失犯罪,与其他罪名是并列关系,并无特殊对待的理由,从当然解释而言,诸多直接侵害被害人人格权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没有任何理由进行区别对待,于法理于情理都是说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