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艺术也如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当它进入社会交往或科研领域后,规范问题便接踵而至。如若进入教育圣地,规范更是越过门棚的一把金钥匙。”同样,职业化中国民族民间舞蹈也不例外,“他是取自民间,经过提纯化、高雅化、理性化、规范化、技术化、审美化加工的产物。”按照吕艺生教授所述:“这类民间舞是打了括号的民间舞,严格地说可能已不能称为民间舞”。因为,这类民间舞取自于民间,规范于课堂,升华于舞台。很显然,“职业化民间舞蹈的诞生必然造就一个不同以往的结果,民间舞被截肢了,但民间舞的功能却被扩大了,它们看上去虽然离民俗远了,然而却离舞台更近了。”这一结果的形成不仅来自于边疆舞蹈大会、延安文化座谈会引发的新秧歌运动的助力,同样深受“元素教学法”全国推行的深入影响。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元素教学的建构与应用,经过几代舞蹈教育家的共同努力,这一方法已培养了数以万计的职业化民间舞者。其科学化、规范性与系统化的训练模式已成为不可逾越雷池半步的象征资本。在这种民间舞“是与非”的真伪大讨论中,名、实之辨相比之下是次要的。我们应该回归身体,再次认识元素教学法核心要素的构成,探索其程序化的规范下,职业化民间舞表演者身上缺失了的东西到底是什么?这才是继承于民间、发展于未来的关键。
就许淑英教授所言,“根元素即核心动律包括两个方面(动律和韵律)。动律泛指身体的运动规律,而韵律泛指风格、韵味,更加强调内心情感与民族地域风格特征。前者为表现形式,后者为表现效果。二者整合为一便是提取根元素的关键。就近三十年元素教学法的实施而看,在其理性化、规范化、审美化等的学院派身体的规训下,动律的把握往往比韵律的掌控来得更要容易的多。在理性思维的武装下,规范性的身体运动规律,并非能有机的与内心情感、民族风格的韵律同步进行,整合为一。正如:北京舞蹈学院贾美娜教授所言,“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根据手位的标准化而言,并非人人具有一致性。因为人与人存在着身体差异性。”又如:北京舞蹈学院潘志涛教授每次看完中国民族民间舞期末考试课,说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不要把中国民族民间舞风格课,上成芭蕾舞的基训课。”就此而言,在学院派职业化舞者培养中,动律的形式与韵律的效果并非能于一个水平层面上一体化的整合表现。这正是因为职业化民间舞蹈受着标准化、规范性的严格定义。正像福柯所言:“现代社会是一个从心灵肉体对人的规训的过程,全景敞视监狱正是这种规训机器。它把人纳入到这种视觉机器中,从而对人进行监视、控制、束缚。”职业化民间舞蹈好似这种“全景敞视监狱”权力下的生产,在每一代民间舞蹈教师的复制——传授——复制中存活着,职业化民间舞的潜台词告诉我们,在课堂训练的每一刻,它的舞体都受着规范化、理性化的合理束缚。好似早期,史氏的MPA(身体行动研究)一样,“他的身体行动在一般生活关系的脉络中进行:人们处于真实的日常生活环境中活在某种社会规范里”。“终究难以摆脱当时知识和情感的合理约束。”但实践证明,许淑英教授所提出的“动律与韵律”合二为一的元素提取理念并没有错。而是我们如何将“二律”有机的合二为一,从而进入职业化民间舞表演者的最佳表演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