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经济 » 正文
农产品价格保险存在问题
 
更新日期:2019-09-25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浏览次数:23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现阶段,蔬菜价格保险与生猪价格保险试点范围不断增多,大豆价格保险、水稻价格保险、玉米价格保险等粮食价格保险小范围实施,但均发挥了推动我国农业

 
现阶段,蔬菜价格保险与生猪价格保险试点范围不断增多,大豆价格保险、水稻价格保险、玉米价格保险等粮食价格保险小范围实施,但均发挥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产业发展,稳定农户种植行为,分散市场风险的作用。农产品价格保险在参保产量、目标价格等方面设定较好地引导了农户种植行为,有助于农户调整农产品种植结构,保障收益,尤其是粮食价格保险。当前,粮食价格保险在黑龙江、辽宁等试点地区已取得一定成效,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时期,也已展现其助力作用。但与此同时,农产品价格保险在理论、实践、政策等层面也存在着较大不足,阻碍保险发展进程。
(一)理论层面
农产品价格保险是为分散市场风险而进行的创新,属于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现阶段,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知识体系,基本上只要满足了保险合同中存在约定价格或者保险金额以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以及经营模式显著区别于成本保险等某一条件,即被归为广义的农产品价格保险范畴。农产品价格保险理论基础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发挥其真正的效用。为实现农产品价格保险引导农户种养行为,稳定市场供给,促使价格趋稳、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等既定目标,需要在设定保险金额、费率、补贴比例、承保面积、承保产量等多方面进行科学界定,增加价格保险实施理论厚度,进而对保险运行展开更加科学指导。如今,已有大量学者对国内外农产品价格保险设置情况及实施效果展开分析,认为农产品价格保险是以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为风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若农户生产或养殖农畜产品,在销售时市场价格低于事先约定价格,由保险公司赔付市场价格与保障价格之间差价损失的农业保险类型,属于收入保险的初级产品形态。学者对已有试点经验总结,得到了农产品价格保险一个不完整的概貌。
没有得到公认的价格保险理念,科学性上值得思考,实践上也无法很好指导保险开展。当前价格保险试点都采用“摸着石头过河”方式探索可行方案,作为重要的可用的、大众的、普遍的理论因素缺乏,导致保险实施进程缓慢,经过多年摸索依然处于初始阶段。近年来试点区域内,不论是最早实施的蔬菜价格保险,还是后起之秀生猪价格保险和粮食价格保险发展速度都较慢,试点在补贴、参保品种、面积等方面不断调试,原则上以价格为标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不那么明确,如,水稻价格保险在理赔中依据最终落在产量上,而非价格。另,在实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时,保险设置都以约定价格进行赔偿,难以与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分离开来。现阶段,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在制定方案、指导实施等方面是处于基础理论支持的贫乏状态,而为实现价格保险进一步深化推进,理论基础问题必须加快解决,以跟上实践的步伐。
(二)实践层面
2011年上海市蔬菜价格保险的实施标志着农产品价格保险在我国正式面世,成为新时期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发挥着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市场平稳运行和农户收入持续增长的作用。上海市蔬菜价格保险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当地菜农收益,同时也为后续试点开展工作提供了大量实践经验,备受社会各界好评,进而带来价格保险覆盖品种、范围不断增多,促进保险项目推进。但据调研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发现,多数试点区域,一方面存在农户对农产品价格保险不了解或了解不多,整体认识度较低,投保积极性也不高。另一方面不同试点保险实施条例各异,且试点多选择不对外公开实施相关规定,阻碍了信息传播。同时,价格保险实施条件严苛,要求有一定种养规模,且保费额度、地方政府补贴水平高,因此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区域难开展该保险项目,在开展区域,多数小农生产经营者也无法参与其中。我国大部分农户当期生产行为仍然是由上期农产品市场价格决定,在上期价高时,当期选择多种多养,反之亦然。从参保农作物价格运行态势及种植面积看,农产品价格保险中保障供给稳定,分散市场风险,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的作用未能发挥。农产品价格保险实践目标是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的来看,农产品价格保险总体上呈现参保品种少、实践过程中约定的目标价格或价格指数差异较大,地方财政补贴较高、投保门槛高等问题。
我国多数农产品供给和需求弹性较小,市场价格对供需关系变化反应非常敏感,波动特征较为明显。近年来,农产品价格波动情况日益严重,影响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据农业部监测,2011~2016年,全国重点监测的28种蔬菜平均批发月度均价波动频繁且环比涨跌明显,其中最大环比波幅高达29.4%;生猪价格更是高高低低如过山车,波动幅度之大、频率之高比蔬菜有过之而无不及;粮食价格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里,在政府最低收购价及临储支持下,保持相对稳定走势,但随着国家逐步取消临时收储等保护政策,价格决定权将回归市场,稳定走势也将被打破。自2016年起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已取消,价格波动下跌情况严重,农户种植收益下降明显。总的来看,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仍然是常态,农户依然随着价格涨跌调整种养行为,收入稳定性差。如何有效运用市场化手段调整供应与需求不匹配情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义深远。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农产品价格保险存在问题

下一篇: 农产品价格保险存在问题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