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官的腐败行为已经由接受点土特产、收取一盒烟、一瓶酒等“小打小闹”向侵吞集体或国家资产演进。“微腐败”虽然是由微小权力引起的腐败,但并不意味着腐败的规模也是微小的。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确定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任务。完成这项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通过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治“微腐败”以“治标”,又要通过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融合,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以“治本”。 只有坚持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并举,才能有效根治乡村腐败。
(一)保持高压态势反腐,提高治标效果
新时代要尽快有效地遏制住乡村“微腐败”蔓延的势头,就必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从强化追责问责、加大执纪监督巡察力度、规范小微权力运行等手段入手,提高治标效果,为治本之策发挥效力赢得时间。
1. 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追责问责
严肃的追责问责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经验总结。当前,乡村治理中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艰巨,乡村社会腐败滋生的土壤还没有彻底根除,在这种情况下,保持高压态势仍是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重要手段。只有严肃问责,依法追责,才能将反腐败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要求落到实处。在乡村治理中强化县乡(镇)党委对村级党组织追责问责,一是要健全追责问责压力传导机制,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基本要求;二是要始终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常抓长,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三是要及时处理各类廉政风险,防止党员干部由违纪到违法甚至沦为阶下囚;四是要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问责力度,坚决惩治侵害村民合法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2. 完善监督体系,加大执纪监督巡察力度
完善监督体系,要引导和鼓励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长效性。巡视监督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优势,当前发挥好巡视巡察的“利剑”功能,要以大数据信息平台为载体,建立健全市县乡巡视巡察联动体系,着力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加大执纪监督巡察力度。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与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开展问题线索大排查,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巡察“利剑”和明察暗访作用,利用举报电话、举报网络、手机客户端、微信、现场接访等手段,广泛收集群众的举报投诉,充分发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坚持把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纳入巡察工作内容,特别是对贫困村实现巡察全覆盖,对巡察中发现的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进行帮扶整顿,对换届新当选的村干部进行 “二次体检”,对有宗族势力影响、黑恶势力参与的村委会进行整顿调整,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村干部坚决撤换。市县乡三级纪委监察委针对腐败和作风问题,开展联动暗访、专题暗访,利用大数据监督平台比对分析,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严查干部作风坏、用权任性、政策落实不力、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加大案件查处,形成严厉惩治、全面遏制的高压氛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从制度上清权确权亮权,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务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在乡村就要清权确权亮权,规范“小微权力”运行,给“小微权力”穿上“透明衣”。在具体实践中,以县(区)为单位,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主导作用,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原则,梳理基层在服务群众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事项,对每项权力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范围界定、办理主体、办理方式、时限要求、纪律规定等,建立制度予以明确,确保权力依法合规、边界清晰。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绘制县乡村三级权力运行流程图,将清单内容、办事流程、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在县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和广大乡村进行公开,提高“小微权力”运行的程序化规范化水平,阳光运行,透明用权,便于乡村“两委”干部执行,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融合, 从根本上治理乡村“微腐败”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乡村有效治理的根本路径,从长远角度看,这一新思路也提供了治理乡村腐败的治本之策,就是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融合,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1.坚持自治为本,发挥广大村民监督的主体作用
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也是高级形态的治理。让人民当家作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属性在农村治理中的具体体现。“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是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与黄炎培的“窑洞对”中指出的我国跳出历史兴亡周期率的新路,也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理念。在乡村治理中实行村民自治,其宗旨就是要让村民当家作主,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村民自治在某种意义上是广大村民在探索乡村治理模式中的主动创造与选择,村民自治强调村民的主体性、参与性,可以激发广大村民的自治热情,让广大村民自己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因此,新时代在乡村社会成为国家投放社会建设资源的主要场域下,返乡农民在家乡创业兴业逐渐增多,广大村民认识到自己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最终受益者,不断增强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完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有效防止“微腐败”的制度保障。首先,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村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作用。要加强县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换届工作的领导,把好干部入口关,重点物色好党组织书记人选,选优配强村党支部班子,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理顺和规范党支部、村委会的职责关系,为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其次,要激发村民作为基层治理的主体作用,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提高制度的刚性和执行力。在民主选举制度上,要完善村干部任期制度、村委会候选人提名制度、直选制度,杜绝贿选和操纵选举行为,用健全的制度体系防止“带病上岗”,防止权力“带病运行”,把处事公正、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善于带领广大农民致富的先进分子选入村级领导班子;在民主决策制度上,要健全协商议事会、村级听证会、恳谈会等民主协商制度,唤醒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提高村民平等参与协商议事的积极性和决策的民主化;在民主管理制度上,严格落实村务公开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消除信息盲区,这是防止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在民主监督制度上,完善村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设立监督员队伍,调动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激发新乡贤参与故乡建设的热情,建立新乡贤参与村民自治的组织或平台,发挥新乡贤在基层治理中的监督和建设作用,从而更加有效地推动乡村自治走向善治。
2. 坚持法治为要,养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法治是规则之治,无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也是治理乡村腐败的保障。新时代下,乡村社会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相应的力量加以调节,处在开放流动中的乡村社会依靠原来封闭社会的习俗来自我调节已经不够,需要成文法对人的权力加以界定,自治的本体需要法治来固本,需要法治来制约和规范“小微权力”运行。
运用法律治理乡村“微腐败”,需要在立法尊法学法守法上下功夫,养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一立法部门要加强制定针对农村干部腐败惩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村干部贪腐治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做到从源头上防治村干部腐败,构建良好的乡村治理生态。二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培育乡村干部和农民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增强人们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三要大力推动农村 “两委”人员依法依规管理村民自治事务,依法依规行使手中权力,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以此带动村民尊法意识和守法习惯。第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惩村干部腐败行为。司法介入是具有威慑力量的反腐手段,对村干部腐败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手软。
3.坚持德治为基,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德为法先,自律先于他律。治理乡村腐败,德治的基础作用不可或缺。德治主要调整人的内心,通过道德教化来改善人的良知,通过改善人的良知来约束人的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和社会秩序的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防止封建腐朽道德文化沉渣泛起”。在治理乡村腐败中,德治为自治本体强化自律成分,随心所欲不逾矩,重视发挥德治的道德教化作用,使整个社会的空气里弥漫着道德的因子,这样能够培育出守德自律的人,一个真正守德自律的人极少违法,从而切实减少“微腐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