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退役军人保障的标准形成来看,自中国共产党领导“八一”南昌武装起义至今,已经历经红军根据地时期、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数十年,对于无数参加战争而牺牲的军人及伤残军人的保障管理也在数十年的战争生涯中反复得到检验。在井冈山根据地红军创建和发展时期,鄂西苏区政府在1929年颁布《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第二年,闽西苏区政府颁布了《优待红军士兵条例》。这些法律规定成立专门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伤病员,对伤残和死亡红军及家属的物质优待和精神慰藉,有力地保障了红军队伍的稳定。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发布了《陆海空军奖励条例》、《陆军抚恤条例》等,陕甘宁边区也在1937年制定了《抗日军人优待条例》,1943年的《抗日军人家属优待条例》等,由民政厅、优待委员会等专门负责优抚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后,1988年制定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又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2年12月25日,财政部 民政部下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条: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抚对象人数和规定标准,测算下达抚恤补助资金,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适当倾斜。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抚恤补助资金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抚恤补助资金,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应当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胆向美国等军事强国学习退役军人的保障管理,多次派出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实地观摩、交流与研讨,学习其先进经验。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对军队大改革之后,对退役军人的保障标准、管理体系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2018年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新时代加强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的意见》,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强顶层设计,抓紧出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办法,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有所遵循。要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途径。”这一文件清晰地表明,过去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政策制定方式已经发生深刻的改变,由过去“摸着石头过河”,注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发展到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注重政策制定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注重政治精英的价值功能,引领国家发展方向。这一公共政策制定方式的重大转变,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大国治理的几十年艰辛探索之后,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对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律把握更加科学,宏观决策更加理性,真正理论自信、更加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