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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优待抚恤标准的基本原则
 
更新日期:2019-09-29   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浏览次数:23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保障标准要以维系其体面生存为原则退役军人的保障标准要能够让这一群体体面生存下来,不能够继续沿用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国家为救

 
(一)保障标准要以维系其体面生存为原则
退役军人的保障标准要能够让这一群体体面生存下来,不能够继续沿用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其保障标准是按照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求低保家庭履行不得养宠物、不得购买和使用空调,每周还要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义务劳动,定期接受家庭财产和收入的核查等法定义务。可见,低保标准是为了维系社会底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
显然,退役军人的保障标准应当大大超过社会救助标准,要在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基础上能够有所剩余,否则就无法体面生存下去,在社会上也无法有尊严地同其他群体交流。而体面生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利益奋斗的基本要求。体面生存这一概念是国际劳动组织在2002年率先提出体面劳动这一概念发展而来的,体面的劳动是改善人民生活的核心,是消除贫困的关键。体面劳动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应对全球化条件下劳动和社会领域各方面问题采取的一项战略措施,主张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等方法,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有适当报酬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当代退役军人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建设者,同样应当获得教育、培训、就业、就医的优先权,这一优先权是包括保障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大核心权利的。
(二)保障标准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退役军人社会优待标准的制定,要坚持以充分保障军人基本需要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从解决退役军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以优待性、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健全国家基本保障制度。
(三)优待标准要明显高于国家平均生活水平为原则
我国现行《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退役军人的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里涉及三个问题:
1、对于“不低于”三个关键词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那么到底高多少合适?我们认为,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5--15%为适度,也容易被其他群体所接受。
2、对于“当地”的理解和认定。有的学者认为,当地是指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之内;有的认为前者应当是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的认为应当是指退役军人的实际居住所在乡镇街道。我们认为,即使在修改兵役法等相关法律之后,各个地方的生活水平依然还会存在较大差异,为了避免攀比,应当取消各个地方政府的制定标准的权力,直接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是最佳选择,各个省级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等实际情况的需要,出台补充政策,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这主要是考虑到军人提供的是国防安全产品,这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理应由中央财政买单。
3、“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认定,这首先需要在妥善认定前文所述的当地的情况下,来讨论平均水平这一标准。以居住地所属的省市或者地市级地方为单位来计算的话,是否需要区分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在城镇居民中,还可以细分为城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普通居民等。这些群体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相差还是比较明显的。为了减少各省市自治区认定标准的差异所带来的待遇差距,我们认为最好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调查统计所得出的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就直接参照上一年度的生活水平来调整待遇,实际上取消了各省级政府的认定权。
其实,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的补偿,取消了城乡户籍的差异,实现了全国统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应当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改为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应当明显高于各省市的平均生活水平。把“不低于”改为“应当明显高于”,高多少才合适?我们认为高全国平均生活水平的10——20%才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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