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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体育教育的理念创新:“最少环境限制”理念
 
更新日期:2019-10-10   来源:中国体育科技   浏览次数:29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最少环境限制理念的内涵及其理论渊源最少环境限制理念是平等理念在残疾人教育中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它意味着最大程度地为残疾人提供与健康人一

 
(一)“最少环境限制”理念的内涵及其理论渊源
“最少环境限制”理念是平等理念在残疾人教育中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它意味着最大程度地为残疾人提供与健康人一样的体育设施,尽可能缩减特殊对待,使残疾人像健康人一样参与并享受体育活动。虽然残疾人的外在身体有残疾,但是内心精神是正常的,他们应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一样,有权享受同样的服务和待遇,以最大程度激发残疾人的才智和潜能,实现其人生价值。另一方面,残疾人的外在身体毕竟有别于其他社会成员,应基于倾斜保护原则,为其提供特殊而适当的体育教育机会;基于人道主义关怀,在国家和社会层面上,为其提供有效的免费体育教育。“最少环境限制”理念是人权理念、实质正义理念和社会本位理念在残疾人教育中的具体呈现。
1.人权理念
人权是人依其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是一种道德权利,也是一种法律权利,更是一种实在权利。人权思想的产生并被广泛传播,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人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以及与这些权利相联系的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等。马克思通过引用黑格尔的话指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不在存在超历史的抽象人权;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残疾人体育教育中贯彻人权理念,其正当性基础源于残疾人是社会人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各种权利不应被忽视。人权理念在残疾体育教育中主要体现为:第一,体育活动是残疾人健康生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残疾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对残疾人的体育教育给予法律保障,通过法律制度供给、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来体现。第二,对残疾人实施体育教育,可充分体现残疾所享有的自由、尊严、安全和健康等价值追求,并以此为基点构建相关的体育教育制度。第三,依据人权理念,残疾人体育教育制度的完善应构建一系列与此相适应的基本制度,譬如:国家责任、社会责任、体育教育促进、体育救助、体育活动开展中的安全与健康等制度体系。
2.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对应,形式正义强调主体平等、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逻辑规则,强调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程序正义,它不考虑人的人的身体状况、人的出身等偶然因素所形成的个人社会地位或客观天赋差距。实质正义则要求社会职位向所有人公平地开放,以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同时也要求用差别原则防止基于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给社会弱势群体造成的损害;既遵从市场主体之间平等原则,也重视主体之间社会地位与个人天赋的差异。故而,实质正义在传统主体平等、私权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基础上,衍生出了差别待遇、契约自由限制等原则。社会的正义价值理念,“从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到关爱社会境况最差者,这是正义立场的重大转变,是正义日益合乎自身的规定性”。
在现代社会,因为人的出身、健康状况、个人天赋等偶然因素所形成的社会地位和能力差别,必然影响对人的收入和社会利益,并且这种差距越来越大,必然引发社会问题。现实表明,“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是在实现权利时面临障碍最大的一类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尽管残疾人与非残疾人表面上人格平等,但是因为二者天然的不同,必然形成事实的不平等。倘若将形式正义及其法律规则导入当今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那些看似平等的规则背后,隐藏着非正义的结果。故而,为了达成公正对待残疾人之目的,必然在关乎残疾人的一系列制度中贯彻实质正义理念,必然坦诚地承认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在自然天赋方面的差别。因此,在残疾人体育教育制度构建中,应采用倾斜保护政策,实行差别待遇,要求国家、社会及其他相关主体对残疾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3.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具有法律制度体系基石性的概念,它与个人本位、国家本位一同形成了人类法律制度体系的观念基础。个人本位,彰显的是个人利益和私法制度;国家本位,注重国家利益和公法体系;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法体系,它超越了个人本位的“个人中心主义”和国家本位的“国家中心主义”,它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强调社会发展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统筹考虑残疾人的各种利益。残疾人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适用市场机制,否则必然对残疾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应坚持残疾人权益保障原则,以直接维护残疾人利益作为制度的价值目标,以需要就是权利为基本理念,通过设置一张社会“安全网”,保障每一个残疾人都能有尊严地生活。
(二)体育教育“最少环境限制”理念的基本要求
“最少环境限制”理念的宗旨是为残疾学生的正常生活提供足够的条件和准备,一方面,它要求残疾学生与非残疾同龄人接受教育中享受“同等待遇”,即在相同条件、相同环境中接受各种教育,尽量减少“特殊待遇”;另一方面,倘若“同等待遇”的教学效果表现差强人意,那么残疾学生应接受外的辅助手段或特别服务。“最少环境限制”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是,只有让残疾学生接触常规的环境中接受教育,才能为其正常生活作好准备。倘若始终将残疾学生限制在隔离的特殊设置的教学环境中,此举不利于其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也与残疾人教育的目标背道而驰。“最少环境限制”对残疾人的体育权利乃至其他权利支持,不是持父爱色彩的怜悯理念,也不是把对残疾人的保障措施当作福利,相关的制度设是以残疾人为中心、突出残疾人的主体性,即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因此,为残疾学生提供“足够而充分”的体育教育,意在为其提供同等机会,使他们有机会与健康人一样,有共同的生活经历,有能力适应各种环境。
就学校教育而言,每一位残疾学生都有权参加常规课堂,接受教育,包括体育教育。如果残疾人不能参加学校的常规体育教育,学校有义务说明普通班级不适合残疾儿童的原因。即便如此,选择也不应局限于“非此即彼”、“常规或特殊”的二维选择。相反,学校应重点考虑残疾学生的个性化教育,并基于此而设置一系列可选择或定制的个性化课程项目。个性化教育项目应根据残疾学生的残疾情况设置相应的课程内容。就体育教育而言,一方面,需要将残疾学生全面融入普通体育课堂之中,另一方面,也需要为其提供具有特定限制性或“特别”的教育环境。唯有将二者相互结合,才能使残疾学生的体育教育取得成功。这意味着残疾学生应积极参与体育教育,而不仅仅是康复、治疗或临床参与。残疾人体育教育目标是广泛的,诸如发展体能、增强运动能力、掌握运动技能、适应不同的运动模式等等。学校必须避免将治疗服务与体育教育混为一谈,因为治疗和体育教育的目标截然不同。实践中,不管是完全忽略残疾人的体育需求,还是将治疗与体育教育混为一谈,均是对“最少限制环境”理念的误读,忽视了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学校应根据“最少限制环境”理念,公平而适当地向残疾学生提供体育教育。
就体育教育与特殊教育而言,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其基本理念和目标均是关注整个孩子,最大限度地开发孩子的潜能,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享受休闲时间,尽可能多地参与社区和现实世界。鉴于体育教育是一项必需的课程,传统上亦包括在一般课程内,而且法律亦视体育教育是残疾学生教育的重要工作,因此,在残疾人体育教育中,无视公平而适当的教育原则、最少环境限制原则,显然侵犯了残疾学生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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