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长期以来一直不遗余力地正视和保护残疾人的权利问题,此举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中,这些公约虽然并未直接规定残疾人的体育权益,但是不言而喻地要保障残疾人各项权利,包括体育权益。除了国际公约之外,其他一些国际性文件中强调了在“最少环境限制”下平等保护残疾人的权利。1982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第37/52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强调残疾人有权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机会。1994年2月23日联合国大会第48/196号决议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中规定各国应确认患有残疾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人应能在混合班级环境中享有平等的初级、中级和高级教育机会的原则,应将混合班教育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案视作向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教育和培训的辅助方法。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核心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应获得同等的社会参与机会。该公约第30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促进残疾人参加主流体育活动和残疾人专项体育、娱乐活动,确保残疾儿童享有参加游戏、娱乐和休闲以及体育活动的平等机会”。上述规范性文件强调了残疾人与健全人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无不彰显了残疾人教育“最少环境限制”的理念。
从历史上观之,美国在残疾人立法中贯彻“最少环境限制”人理念并非一蹴而就。早在1966年,美国教育办公室的残疾人教育局就开始资助专门的体育教育工作者,为其提供专项培训。同时,该局还出资支持残疾人体育专项示范研究。自此开始,残疾人的体育教育和特殊教育开始在美国融合发展。然而,残疾人教育在实践中仍表现出显著的低效和碎片化。残疾人教育问题之根源并非仅仅局限于学校。美国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律及其实施同样存在重大缺憾。20世纪90年代之前,社会中存在着严重的残疾人歧视现象。残疾人教育受到孤立、隔离,歧视残疾人现象处处可见,在就业、住房、公共住宿、教育、交通、通信、娱乐、保健服务、投票和获得公共服务等重大民生领域也存在对残疾人的歧视。解决残疾人歧视问题欠缺有效的法律手段,歧视原因在法律提供过度的保护,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残疾人“能力”低下,实践中对残疾人实施隔离政策,未能对相关设施做出修正,对其适用排他性标准,适用级别较低的项目,令其参与机会有限。此外,还有证据表明,美国残疾人的社会地位较低,无话语权,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残疾人被人为地安排从事低于一般普通人的项目,其真实潜能无法正常发挥,无法真实地衡量其真实的能力。为了实现经济自给自足,需要给予残疾人平等机会。
立法的完善进一步促进了美国残疾人体育教育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立法重点聚焦于军人和平民残疾人,包括1918年的“史密斯-西尔斯法”、1920年的“国家民事职业康复法”和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1943年的“职业康复法”规定了身体康复和职业康复。两个重要的案例在推动残疾人立法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Brown诉Topeka教育委员会(1954年)一案中,法院认为,不同种族的人在不同的学校接受教育的做法开始受到质疑,此种隔离政策被认为是不平等的,严重违背人权。为实现真正的平等,要求学校建立一个平等的针对所有人的教育体系。在“Mills诉教育委员会”(1972)一案中,法院认为,应尽可能将精神有障碍的儿童安置在正常的教育环境中。此后,残疾人教育取得了长足进展。1973年,国会通过了“康复法”(Rehabilitation Act),该法第504条规定,“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都不得被排除在接受财政援助的任何方案或被剥夺福利之外”。
1975年11月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签署的《残疾儿童教育法》,该法案体现了公民权利的一大进步,并为数百万残疾儿童开设公立学校。该法的目的是希望在“最少环境限制”中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机会。该法明确指出,体育教育是残疾儿童应受教育的一个内容领域,个性化教育方案必须规定要达到的并可实现的目标,家长必须被告知并理解为他们的孩子所设计的教育方案和计划。该法生效之前,美国数以百万计的残疾人的教育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他们不仅被完全排除在公立学校系统之外,而且也与同龄人教育相隔离。残疾人的残疾同样得不到有效的诊断和治疗。公立学校系统内缺乏足够的教育资源,残疾人无法获得正常的教育机会,以致残疾人家庭被迫在公立学校系统之外寻求教育服务。然而,此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缺憾。譬如,虽然该法案已成功确保残疾人及他们的家人能接获得免费而适当的公共教育,但是,各学区对残疾人的期望过低,课程设置的内容过于浅显,教育目标过于简单,而且未能构建有效的实施措施,如何以最好的方式督促残疾人更好的学习。因此,国会为了提高针对残疾人的教育效率,要求“必须设计更高的期望值,并对残疾人教育的成功持乐观态度”这一理念编入法典之中,以确保残疾人尽可能在普通课堂上使用通识教育课程接受教育。此外,通过提供适当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譬如,在普通课堂上提供精细的物质帮助和心理疏导,以及整个学校制订系统性的帮扶对策,以支持残疾人学习和生活需求,这些措施行之有效地提高了针对残疾人的服务效果。国会承认地方政府的作用并不是绝对的,联邦政府应帮助地方政府努力改善残疾人的教育环境,这“符合国家根本利益”。基于此 ,1990年美国国会对《残疾儿童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现在所谓的“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以下简称IDEA),该法规定,联邦为所有州提供了资金支持,要求各州为3至21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该法禁止在就业、公共服务和交通、公共住宿和电信等四个领域歧视残疾人。该法明确规定,残疾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自然组成部分,应确保残疾人机会平等,改善残疾儿童的教育是美国国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对待残疾人是联邦立法的一项重要政策,因此,限制或剥夺残疾人参与体育教育的机会,是对其教育权利的侵犯。该法的立法理念是在确保身患残疾的学生根据独特需求制订单个的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在最少限制的环境下,为每名残疾儿童提供免费而适当的公共教育。随着该法案的发展和演变,工作的重点聚焦于使残疾人可享受健康人群所享有的通识教育课程的机会,在残疾人中推行通识教育,为其设定切实可行的教育目标。IDEA的宗旨在于除了确保所有残疾人有权获行免费而适当公共教育之外,还强调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也应得到有效的满足,并为其未来成长做好准备。事实上,根据IDEA的规定,联邦政府本身就有责任协助地方政府为残疾人提供教育,并评估和“确保'残疾学生教育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