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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的特点
 
更新日期:2019-10-10   来源: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30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协定》涵盖范围广且开放水平高《协定》附件一的关税减让表所涉及的货物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包括了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所有商品品类,货物贸易作

 
(一)《协定》涵盖范围广且开放水平高
《协定》附件一的关税减让表所涉及的货物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包括了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所有商品品类,货物贸易作为《协定》的核心内容,其关税开放程度最能体现协定的自由度。在开放水平方面,格对中国96.5%的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覆盖格自中国进口总额的99.6%;中国对格93.9%的产品实施零关税,覆盖中国自格进口总额的93.8%,其中90.9%的产品(42.7%的进口总额)立即实施零关税,其余3%的产品(51.1%的进口总额)降税过渡期为5年。在服务贸易领域,双方对诸多服务部门作出高质量的开放承诺,其中,格方在金融、运输、自然人移动、中医药服务等领域满足了中方重点关注,中方在旅游、海运、法律等领域满足了格方重点关注。此外,《协定》还进一步完善了贸易规则,规定双方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得使用第三方替代价格,同时明确了未来加强合作的重点领域。此外,《协定》还针对中新两国在海关、技术贸易壁垒(TBT)、动植物检验检疫(SPS)等领域的合作做出了制度性安排。由此可见,《协定》紧紧联系和契合了中格两国在对方市场的发展需求,《协定》的实施所带来的是共赢,这也正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意义所在。
(二)《协定》将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紧密结合,具有新颖性
中格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将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建立环境评估制度,重申通过削弱或减少其各自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所赋予的保护来鼓励贸易或投资是不恰当的,这不仅符合我国的绿色发展理念,更是在国际贸易发展中为国际社会做出环保努力的体现。中格双方作为多边环境协定(“MEAs”)缔约国,深知该协定对保护全球环境、促进国内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这也将会对其他区域自由贸易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对我国后续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过程中也是一点重要启示,有利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协定》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非惩罚性
如上文所说,当争端发生时,双方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与磋商,即使仲裁庭报告具有终局性,但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效力,如何救济,救济的范围,救济的内容,还是留给争端当事方以谈判协商的方式去解决。中止减让和义务的救济手段也并非强制适用的,第15章第14条第3款规定适用中止减让和义务,在受到被仲裁庭认定不符合本协定的措施影响的相同部门中止减让和义务,如果在相同部门不能适用,再寻求其他部门的中止减让和义务,其适用条件较为严苛。由此可见,在价值取向上,《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倾向于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即终止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使本国的法律符合协议的宗旨与内容,侧重中止利益措施的临时性和次位性。这种非惩罚性救济措施有利于促进中国与格鲁吉亚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增强政治互信,深化国际交往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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