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宪法和民族自治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绝对地享有组建自己公安部队的权利。但是根据上文所分析,在经历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删除和八二宪法的恢复,加之地方诸多立法并无此项具体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组建公安部队权利的书面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当前,我国军队改革迅速、深入推进,“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领导原则逐步加强。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具体细致规范、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属性模糊不清,将其归为武装力量仍有很大争议。
当前,我国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反恐形势愈发严峻,并且呈现出向内地非民族聚集地蔓延的趋势,给地方公安机关造成极大工作压力。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专门处置恐怖活动、维护民族自治地区社会治安的队伍。建立一支类似于武警部队的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理论和现实基础薄弱,难度较大,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一支隶属于地方公安机关领导、拥有较高的战斗素质和执法素质警察队伍呢?李佑标教授认为“目前新疆、西藏两大自治区已经组建了隶属于公安厅的反恐特别侦察队, 因此可在此基础上按照宪法第120条规定进行重新组建。”樊有辉研究员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的公安部队的基本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就新疆而言,反恐怖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之一。”当前,公安现役部队改革已经基本完成,《2010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指出,原公安边防部队“组织参与边境沿海地区的反恐怖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其承担着边境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任务,但是目前公安边防部队已经集体转制,将其组建成具有军事性质的部队也不现实。
因此,组建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不应排除因实际需要而组建一支新型国家维稳力量的情形。而组建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维护国建安全和社会稳定,就需要对《宪法》和相关法律规范做出进一步的修改和阐释,才能发挥这一制度的现实价值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