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宠物责任险”破绽百出
 
更新日期:2019-10-11   来源:中国司法   浏览次数:18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虽然目前宠物责任险蓬勃发展,但还是破绽百出,有值得推敲思考和质疑的地方,例如保险公司给出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是否过多、宠物保险销量不多,

 
虽然目前“宠物责任险”蓬勃发展,但还是破绽百出,有值得推敲思考和质疑的地方,例如保险公司给出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是否过多、宠物保险销量不多,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到“宠物责任险”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
(一)责任免除条款过多
“宠物责任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较多,不能满足宠物主对宠物保险的需求。根据大部分保险人给出的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第三者的同类动物的伤害或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虽然这些规定和普通责任险的规定并无太大差异,但是具体情况不同,实际效果也不同。对第三者责任险而言,对人设定较多的义务尚可理解,但对宠物也如此限定其实不合理。实践中经常也会出现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故意纵容自己的宠物伤人,但是被保险人坚称自己无过错的矛盾。
(二)宠物保险销量不多
相比其他保险,宠物保险的销量算是比较少的。对于很多宠物主,甚至没听过宠物保险这一说法。而实际上,有些宠物主就算想给自家的宠物上保险,但是碍于保险公司的各种条件,还是没能成功。宠物保险形式虽多,服务也周到,但是销量还是不够。宠物保险还是面临供给主体不足、险种单一的问题。
(三)政策不够完善
被保险人不愿意购买“宠物责任险”的一大阻碍是没有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之类的证明文件。我国的宠物规范管理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很多公民饲养宠物并没有到相应的单位办理《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宠物责任险”破绽百出

下一篇: “宠物责任险”破绽百出

 
相关论文导航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