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肯定的是,“宠物责任险”可以带来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有效地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促进社区生活的稳定有序发展,值得深入发展挖掘。但是如何规范、促进其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难题。在此,笔者有几点简单的想法予以交流。
(一)明确合同约定
针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要在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广泛搜集宠物失踪率、死亡率等与其他宠物保险责任相关的数据,严格规定责任免除,制定合理的免赔额等来防范和降低此类风险。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宠物对受害人侵害所造成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这些保险公司都不应给予赔偿。
(二)逐步放开承保范围
从上述谈论我们得知,目前的“宠物责任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限定了严格的范围,这冷却了大部分宠物饲养者投保的欲望。我们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放开限制。可以把范围扩大到养殖、销售、运输、寄养、训练所有或管理的宠物中。以此类推,也要向专门饲养宠物的机构合作推广,促进保险的覆盖。有条件的还可以和政府或社会公益机构合作,推广流浪宠物保险,让流浪宠物伤害的人身财产利益也受到有效保护,减轻政府和公益组织的救济压力。
(三)引入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模式
对于某些烈性犬,我们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强制宠物饲养者在领取宠物饲养证和给宠物疫苗检查的同时强制保险。我们可以将宠物在种类上进行划分,分成危险性宠物和一般性宠物;用益性宠物和奢侈性宠物。
对于攻击性小、人身危害性不大的一般性宠物,我们采取商业自愿保险模式。对于危险性宠物,强制进行保险。对用益性危险饲养动物,主要指专门饲养宠物出售的饲养者,可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在参与强制保险时可做适当制度倾斜。
(四)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各地政府需积极落实饲养宠物政策,各级行政机关有义务将通知发放到个人,让更多的居民及时办理证书,购买保险。社会各机构也要积极宣传,号召宠物主及时办理相关证书。
“宠物责任险”方兴未艾,为了保护社会稳定安全,促进宠物饲养更有序健康发展,我们需要不断探索改进,让“宠物责任险”真正起到作用,部分地解决社会上因宠物伤人引发的经济纠纷,促进宠物经济的理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