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众筹发起难度大
目前国内的一般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和有担保,多数众筹项目通过网络众筹平台进行众筹项目的发布。迄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未授权的股权众筹平台禁止向众筹项目提供担保,风险由发起人管理,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要想获得投资,得到市场的认可,难度较大。中小企业筹融资困难。
(二)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股权众筹确实提高了企业融资效率,但在防范风险以及法律规范上做出了牺牲。我国的众筹相关法律监视目前仍处于进行中。股权众筹于2014年收到热捧,但在法律管辖归属上有很大争议。但是最终,会议决定股权众筹隶属于《证券法》范围。直至2019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试水,可见相关法律建设仍不够成熟,完善仍处于进行中。此外,在实际操作问题上存在股权众筹方式对注册制项目备案的疏忽,以及发起成本计量等问题上还未得到完善的解决。因其成本、成功率、管理人与投资人的沟通、控制权等方面的问题,许多投资者对股权众筹项目仍处于冷漠状态。
而我国在工业供给侧改革的政策下,许多中小企业急需快捷、大范围的筹融资途径来进行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私募股权众筹的发起者很多时候常在法律的边缘游走,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层出不穷,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众筹领域的发展出路,因此于2019年1月提出增加中小微企业直接筹融资渠道,同时促进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增强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政策目标。证券业协会也制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一次次的尝试推进,可以看出私募股权众筹的制度建设以及监管机制至今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三)股权众筹后的风控和监督不到位
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暂。2015年6月的36kr公司众筹项目的“宏力能源”事件,决策者在定向增发上出现人为的作假。此外,在影视行业。以众筹方式制作上映的电影《喜乐长安》也因票房低于众筹资金而以失败告终。
股权众筹后的风控管理以及运营存在着不够透明甚至不够成熟的问题,投资者无法参与到投后的项目管理过程,更是看不到资本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存在。投资人无法起到监督者的作用,融后风控与监督不易落实。
(四)众筹对象范围小
私募股权的发行对象必须为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的人群,这一规定也降低了私募股权众筹的活跃度。但是随着新三板的成熟,科创板的初步尝试,许多小型科技公司以及民营中小工业企业十分需要资本动力的补给。恰恰我国资本市场供给端存在瓶颈,企业融资难。并且,经济水平的增长使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平稳增长,社会总投资增加,但是社会投资融资渠道却不见增。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小投资者投资难。供给端与需求端面对两难,资本利用效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