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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高等教育管理新动态
 
更新日期:2019-10-14   来源: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浏览次数:24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近年来,法国高等教育体系一直处于改革之中。政府不断修改高等教育法规,提高大学自治地位,进一步促进高校的国际化。此外,政府高度重视法国高等教育

 
近年来,法国高等教育体系一直处于改革之中。政府不断修改高等教育法规,提高大学自治地位,进一步促进高校的国际化。此外,政府高度重视法国高等教育在全球的影响力,对公立高校不断进行重组,提高法国高校的世界排名。同时实施“高校共同体”计划,促进公立大学与大学校及科研机构之间的科研合作,计划在未来若干年内,建成一批具有国际重大影响力的大学。为此,政府以以往的“高校联合体”为基础,成立了十几个“高校共同体”,作为重点建设对象。
(一)增设“大学区”,高校合并重组
2015年颁布《共和国区域新划分法》法国22个大区被合并成13个大区
合并学区。自2016年1月1日起,设立“大学区”,法国本土22个大区被合并成合并成13个大区,由现有的一个或多个学区组成。与地方大区的行政划分改革不同,增设“大学区”之后,现有26个学区数目保持不变,继续负责学区内的教育政策,亦不发生人事变动。大学区长从现职的学区长中选拔任命,任命条件等同于学区长,由法国总统任命。每个“大学区”的领导决策机构为委员会,各学区长担任委员,主席为大学区长。委员会有权协调“大学区”内各学区的教育政策。“大学区”设立后,各学区长的部分职权实质上被归属到大学区长的职权范围。如法国《劳动法》原先规定,学区长是各地方大区就业、职业教育与导向委员会成员,“大学区”设立后,此职务由大学区长担任。对公立高校的行政和财务审查权,原本只属于各学区,现在“大学区”也可介入。同时,为提高公立大学综合实力,扩大法国大学国际影响力,近10年来,法国公立大学以地区为基础进行合并重组,形成公立大学联合体,比如斯特拉斯堡大学联合体、埃克斯-马赛大学联合体、波尔多大学联合体、格勒诺布尔大学联合体等。因此,公立大学数量由 2005年81所减少至 2016 年71所。 越来越多的高校成立了高校共同体。《高教研究法》要求在尊重高校各自的历史并保持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加强彼此间的跨学科合作,以提高创新能力。高校将进行重组,在保持各自独立地位的前提下成立高校共同体,彼此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将有助于提高地区一级的管理能力。
无论是增设大学区以及机构委员会,还是构建高校共同体,都有利于赋予学区、高校以权利,法国高等教育体制由原来的中央、学区、地方三级条形结构转变为以大学区为中心的块状结构。更有利于大区内高等教育管理合作政策的统筹与导向。
(二)改革选拔制度,推动公平效率平衡
法国有专门法律保障学生平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明确提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最核心的法律基础可以追溯到 1946年的宪法。在法国“大学(university)并非是高等教育的统称,而是特指公立大学这一集成了其独特历史,承载着共和主义政治理想的社会制度。法国公立大学不同于培养”共和国精英“的法国”大学校“,它实行无门槛入学,接受持有会考凭证的所有学生。随着人口增长和法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深入发展(80%的入学率),大学生数量日趋增多,然而大学资源有限,导致供不应求,热门专业如运动、心理学等尤甚,因此在决定录取资格时只能采用简单粗暴的计算机“随机匹配”的办法,辅之以入学一年后的失败“淘汰”机制确定最终的录取资格,但是该机制无法保证教育质量,引发了各方诟病。
法国政府于2017年10月颁发文件,《学生计划:伴随每一位学生走向成功》,实施高考录取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为了扭转法国大学一年级学生60%的学业失败率,缓解由高等教育普及化带来的“僧多粥少”的局面,改进录取制度;增加专业尤其是热门专业录取名额等。同时,为学生提供学业规划,帮助学生选择志愿,提高学生报考专业的科学性,另一方面,结束“事前随机匹配,事后失败淘汰的两种遴选机制。2018年启用高校统一招生录取平台,代替过去以抽签形式录取学生的APB平台, 在高校管理上,改革选拔制度。代替过去以抽签形式录取学生的 APB 平台。对选拔制度的改进,缓解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是选拔制度更加科学、有可操作性。
(三)构建多元治理体系,促进大学自治
近年来,法国高等教育体系一直处在改革之中,政府不断修订高等教育法规,提高大学自治地位。进一步促进高校国际化。自十九世纪拿破仑建立帝国大学,法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汇集到一个单一的机关内,中央对教育全权负责。随着中央集权逐渐走向地方分权,事实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就提出了自治的大学组织原则,而随着政治领域分权运动与新管理主义的盛行,政府逐渐转变职能,从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转变为高等教育体系下游的评估者与督导者。近年来,法国中央政府一直在为争取高校自治做努力。
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就提出法国现代大学自治、参与、多学科的原则。1984 年,《萨瓦里法》通过,“它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鼓励大学实行自治”。该法重申了“自治”、“参与”、“多学科”三条原则。2007年颁布《大学自治法》,法律将大学“行政委员会”成员由30-60人缩减到20-30人,另外增加校外人员席位,特别是地方政府代表、社会经济界及企业代表,以促进大学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获得更多的资源、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大学自治法》进一步增加了校“行政委员会”的权利。2014年法国政府颁布《高教研究法》,此次法案将2007年《大学自由与责任法》取消社会人士在董事会的投票权予以恢复。同时规定社会人士有权参与大学的重大决策,包括大学的选举。高校治理,不仅靠师生员工参与,还需有社会参与。并指出大学董事会的成员需必须来自社会各界,包括企业。表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法国高教正逐步构建多元治理体系。为了支持大学实现自治,法国政府坚持对学校的资源投入。大学自治后拥有多种渠道的资金来源,不仅包括政府投入,而且包括企业等私人机构的投资。《高教育研究法》中提出减少高教部对其他部署属院校的干预。对政府其他部门所属高校,高教部可以但不必一定派出代表参加学校行政委员会。并且维持大学、学区对大学技术学院主导权。政府减少对高校的直接干预对大学的自主权保障有重要意义。
法国虽实行中央集权制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但高校同时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尤其是近些年,为推动法国一流大学建设,法国的教育政策导向以及改革措施都倾向于增强大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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