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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直播乱象,应当采取的行政措施
 
更新日期:2019-10-14   来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37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整合法律文件,建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1.整合法律文件,建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的必要性(1)当前的法律文件缺乏权威性必要性目前法律层面只

 
(一)、整合法律文件,建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
1.整合法律文件,建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1)当前的法律文件缺乏权威性必要性
目前法律层面只有《网络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直播非常勉强的落入到《网络安全法》的规制范畴。对于具体的违法惩戒措施《网络安全法》没有做出规定,其第十条的似乎仅起到宣示作用。所以当前对于网络直播的调整,在法律层次上,无具体法以规制,仅仅依靠部委规章或者政府的红头文件予以临时规制,权威性不足。
其次网络直播所涉及的行政领域是多层次的。不仅仅包括行政监管,还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也需要厘清网络直播领域在行政法与相邻法民法、刑法之间的边界。散见于各部门规章、文件之中;法律规范与处罚相互分离,使得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针对性不够。
(2)需要明确各方责任
目前广电总局、文化部、网信办三部委各自为政,对于重点问题共同聚焦而忽视了对一些基础性问题的规制,如对于主播也需要进行行政规制。三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需要法律加以明晰。
对于被监管方,主要是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平台负责人、网络主播之间的责任也需要法律加以明确。2018年我国网络直播市场或将突破500亿元,而现实案例中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最高罚金仅为10万元,收入与罚金不相匹配。极需要在有法可依下提高处罚金额。此外对于现时的网络直播平台多由投资方投资,职业经理人运行,法律法规明确负责人的责任,能够让网络直播平台的自我监管发挥作用。对于主播责任以下情形需要特别界定,当红主播进行网络直播中会吸引大量观众前来观看。一些商家看到了其中所存在的商机,于是在网络直播中增加广告,利用当红主播的影响力来增加商品的曝光率,吸引观众前去购买,增加利润,而主播和商家进行分红。一旦出现问题,对于责任的承担究竟是主播还是商家,法律需要加以明确。

2.整合法律文件,建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的可行性
(1)实践基础。 自2016年网络直播兴起至2018年年末,网络直播的形式、盈利方式、企业数量趋向于稳定。国家各部委虽然各自为政,重叠监管,但网络直播乱象已被极大程度的遏制。六部委联合开展的“净网2018”专项行动以来,网络直播平台纵容主播状况基本消失,自律程度大大提升。在实践层面上各行政机关的文件已经为立法打下坚实基础。对于主要问题,需要建立的制度,如许可证制度,立法只需要加以重述和完善。在模糊的法律关系问题上,法学界在相关理论问题上的研究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为立法予以指导。
(2)有例可循。对于网络直播的立法协调,国际上并非没有先例。韩国早于2012年2月17日即发布《内容产业振兴法》,使网络直播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其中的某些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例如韩国法明确规定主播上岗前需要进行培训,如此可以减少劣质主播进入直播平台表演的可能。
各项条件均已相对成熟。无论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门立法,提高法律层级,完善救济机制,都能够协调鼓励创新创业与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

(二)、建立专门执法队伍,加大处罚力度,监管适时回头看
由公安部主导,扫黄打黑办、网信办、广电总局、文化部四部委配合的“净网2018”取得显著成果看来,五部委中的任何一个部委都不具有单独监控网络直播的能力。一个问题需要多个部门联合行动,暴露出当前网络直播监管分工专业化不够的问题。网络监管需要实时、持续监管,各部门之间的联合行动只能暂时缓解直播乱象,非长久之策。
网络直播所具有的实时、不分地域、入门门槛低、违法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直播的监管,使得网络监管需要具备法学和计算机的双重技能。建立一支专门的网络直播执法队伍,集权责于一身,可以改变目前各部委各自为政,相互推诿的状况。同时也有利于在实践中合理的判断违法与非法的界限,对于处罚方式、力度以更加合理的裁量,保障公平正义。再次,建立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有助于逆转行政部门既当立法者又当裁判者的局面。行政复议可以向执法机关以外的部门申请,使得救济途径更加畅通。
同时监管部门需要适时回头看,建立长效的、有规律的抽查、复核制度,定期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抽查,及时对涉及的网络直播企业进行回访,能够有效避免网络直播平台采取短暂性的应付监管措施,使其不敢不能阳奉阴违的违法。

(三)、创新技术监管制度
我国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技术主要采取流量获取识别技术与人工筛选,但是这种依靠短时流量激增怀疑不法行为是低效不可靠的。因此我们必须必须创新监管方式来实现全方位、立体式监管。
对于主播的资质,在进入直播环节可以采取法律知识测试的方式,迫使主播提高法律意识。实名认证环节可以建立诸如人脸识别、语音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注册人与直播人相一致。对于直播的内容和弹幕监控可以结合云屏蔽,语音、文字匹配以实现智能监控。
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规制多半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此可以对于受众加以过滤,特别是对青少年进入直播平台予以限制,能够有效在终端接收上对于直播违法行为予以拦截。美国就开发了“家长控制软件”可以过滤手机中的色情信息。我国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导开发类似软件,过滤不良信息,减少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损害。
除了创新技术监管之外,在制度上也需要进行创新。行政的力量不是万能的,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应当也不可能触及到每一个角落。对于网络直播而言也是这样,行政机关很难解决诸如违法被查封主播在另一个平台网络转战直播的现象。建立一个类似于律师协会、视听协会一样的强有力的行业自律组织,起草行业自律规范、进行行业监管,或许能够实现对全行业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行政机关的监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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