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设置现状及问题
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的设置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理论课程多、实践课程和素养课程少;二是专业课程的遴选较为随意。
首先,很多学校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与法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几乎等同,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多而实践类、素养类的课程少。这其实是混淆了两者的培养目标。法学学术学位研究生重在培养其学术研究能力,法学理论知识自然要扎实,而不应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对法条的运用上。而法律硕士研究生未来的从业目标重在解决实践法律问题,而实践法律问题的解决得在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加以分析才可,因此其实践类课程应该占据较大比重,此其一;其二,很多学校法律素养类、思维类、伦理类的课程较少,这也不利于法律硕士研究生从学生到未来法律职业人才的转化。因为如果不接受法律素养和法律伦理教育,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和底线的认识就会模糊不清,在未来从事法律职业时可能就会走错路。而没有接受过法律思维教育,也很难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践法律问题。
其次,在课程遴选上,没有考虑到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前期专业基础和个人兴趣爱好,较为随意。法律硕士研究生分法学、非法学和在职三种类型,有很多学校对这三种类型的法硕研究生设置的课程基本等同,使得学生的学习兴趣减少。例如,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专业各有不同,因此研究生阶段一般不愿把本科专业知识完全摈弃,而法学学科的特点是各行业都有法律问题,也都有比较具体的法律部门对应。因此这些学生希望能够选修一些和本科专业联系较密切的法学课程,但很多学校针对非法学专业法硕开设的选修课过少并且较为传统,让学生没有选择的空间。
(二)师资力量现状及问题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来主要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良好的解决实践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很多高校对法律硕士研究生都是“双师”配置,既配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学术型导师,也配备实践部门的实践型导师,以解决理论和实践并重的问题。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实践导师配置流于形式,要么数量少,要么是“挂名”。因实践导师日常本职工作繁忙,没有精力和时间指导,同时因为实践导师考核机制的宽松,责任心也不足,平时的学术活动、论文指导,都是学术型导师负责,实务部门导师也鲜少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最多只在开题或论文答辩时露个脸,并没起到实际的指导作用。另外,就学术型导师的配置来看,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师资力量薄弱,有些课程没有合适的师资等等。
(三)教师教学内容和方法现状及问题
目前各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授课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不注意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法学硕士、本科生教学的区别,三类法科生同名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完全一样,没有区分三类法科生人才培养目标、法律基础和接受能力的不同,不因材施教;二是在教学内容上,知识的深度、广度、新度不够。例如,就深度而言,只介绍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通说,不介绍引申内容和不同的学说观点;就广度而言,不注重各法学学科之间的知识点的交叉、衔接,孤立地讲述知识内容,学生视野得不到拓展;就新度而言,教师的知识储备老化,不能紧跟学术研究前沿,讲授的都是老问题、老观点,使得学生发现不了新问题;三是在教学方法上两级分化。有些老师采用“满堂灌”授课法,全程自己讲授,不与学生互动,学生的精力很容易分散,且失去了自己思考的能力。有些老师则采用以学生主讲的方式,每次课大部分时间是学生讲,老师只在最后花很少的时间总结。由于老师并没向学生提示每次课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因此学生找资料的时候摸不着头脑,很多同学敷衍了事,课堂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四是法律实践教学时间短,形式化倾向严重,无法做到常态化。例如,模拟法庭教学很少开展,即使开展也由于缺乏实践部门老师的指导,多沦为话剧表演;法律诊所教育因为无案源而鲜少开展,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地位。
(四)考核评价机制现状及问题
目前各高校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考核评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重考查理论知识水平轻实践能力,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考核方式主要是课程测试和论文写作,缺乏对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的考核。这就导致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考核评价机制完全相同,都是以考核学生的学术能力为唯一标准,而忽视了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的区别。二是课程测试重期末测试轻过程测试,测试方式以期末开卷或闭卷考试、或提交课程小论文为主要形式,对学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情况不考核,导致学生期末时临时抱佛脚,或随便在网上粘贴一篇文章交差了事。三是论文写作重形式轻质量。虽然很多学校对法律硕士研究生有发表小论文的要求,但对小论文的质量、发表的级别、与专业的相关性没有要求,导致学生的论文质量堪忧。另外,毕业论文评价指标片面化,查重定一切或答辩定一切,这就导致学生产生很强的侥幸心理,意图蒙混过关,论文的质量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