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发展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发展中成员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下的待遇问题。为了帮助发展中成员尽快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享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福利,WTO规则做出了有利于发展中成员的规定。主要包括:①给予履行协定和承诺更长的过渡期;②增加发展中成员的贸易机会的措施;③其他成员方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利益的条款;④对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上的援助;⑤针对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待遇。西方发达国家虽承认这一机制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认为如今WTO框架下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已经不能反映客观现实。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使得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和发展状况也存在巨大差别,而WTO规则针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却依旧将这些国家一视同仁。发展中国家则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态度表示担忧。由于改革方案的不确定性,发展中成员所享有的特殊待遇一旦被剥夺,将对国内产业形成较大冲击,同时也标志着相关产业要经历一段艰难的适应期,因此,一些发展中成员致力于在原有议程中进一步讨论如何细化相关条款增强其可操作性,而对于将新的划分方法引入协商议程不感兴趣。
(一)欧盟改革方案:分类与“毕业”制度
欧盟支持WTO框架下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认为应当将注意力和资源集中在真正需要帮助和支持的发展中成员,因此主张对发展中成员应区别对待。其在《WTO现代化方案》中提出,由于WTO成员中三分之二都主张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反而淹没了来自真正需要帮助的成员方的声音,因此应对发展中国家建立“毕业”制度;现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应当以需求为导向,以证据为基础;对发展中成员未来要求增加的特殊待遇应进行逐案分析。其中第二项可通过对发展中成员进行分类、建立毕业制度或其他手段实现。
毕业制度指的是鼓励发展中成员通过整体或者单个协议的方式从发展中阵营“毕业”,放弃在相关领域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同时鼓励这些成员对正在享受的特殊待遇列出详细清单,并就何时承担WTO规则下的全部义务做出规划[ id.]。分类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对于现在发展中阵营的成员进行分类,根据各成员方发展上的差异性来赋予不同的特殊待遇。
(二)中国可借鉴欧盟方案
中国在《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中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其中第二项涉及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中国认为“世贸组织改革应该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发展利益,发展是世贸组织工作的一个核心,改革应该解决发展中成员在融入经济全球化方面的困难,赋予发展中成员实现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灵活性和政策空间,帮助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缩小南北差距。”但对于相关的WTO规则是否进行改革,如何进行改革并没有提出具体方案。就中国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中的经验来讲,欧盟提出的上述改革方案是可以接受的,但同时也应注意到上述方案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分类和毕业制度的合理性
首先,就欧盟提出的分类制度,在WTO框架内可以找到依据。从WTO规则上来说,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反补贴协定附件7出现了对于WTO发展中成员进行的分类。以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1000美元为划分标准,附件中列明玻利维亚、喀麦隆、刚果(布)等20个发展中国家只有达到这一标准时才适用反补贴协议第27条2(b)关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规定。而在此之前,可以享受优惠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政策。不仅在条约文本中可以找到对发展中成员分类的先例,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中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在印度诉欧共体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条件一案中,WTO上诉机构认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在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待遇时积极回应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和贸易需求”。发达国家可以根据条约规定给予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关税待遇。而对于具有“相似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则应当保证给予相同的的优惠。由此可见,WTO多边贸易体系并没有禁止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相反,对在必要时采取分类方法持支持态度。因此,欧盟提出对于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的方案在WTO框架内是有依据的,具有合理性。
而对于欧盟提出的发展中成员的“毕业”制度,中国也应持开放的态度予以回应。欧盟在对发展问题的表述中提到,目前的WTO发展中成员阵营囊括了一些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虽未明确指出,但“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这一表述明显有指向中国之意。因此,若毕业制度在将来被采纳,中国极有可能面临从发展中阵营整体上或部分“毕业”的情况。即使如此,中国也不必对“毕业”制度持抗拒态度。因为,中国实际上在WTO中享受到的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并不多,相反,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承担了“甚至比发达国家成员更重的‘WTO-Plus’条款义务”。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不论是分类还是毕业制度的实施,对于中国的负面影响并不大。
2.采用分类和“毕业”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但同时在进行具体方案设计时,中国也应注意到分类与毕业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自身在发展中的不足之处,采取措施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分类和“毕业”制度虽有合理性,但这两种措施过于看重国家的产业发展、经济状况以及整体收入等数据,而对每个国家的社会状况以及与之息息相关的该国的发展需求关注度不够。同时,目前关于分类和“毕业”制度的讨论大多局限在竞争法、市场准入以及贸易优惠几个领域,将其作为是否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何种程度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重点领域,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真正需要WTO规则灵活性适用的其他领域就沦为了讨论的背景。因此,这两种方案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积极影响,能否切合发展中国家真正的需求值得考虑。中国在提出具体方案时可与其他发展中成员充分讨论,对现有的方案进行细化、补充。
除了对方案本身的讨论,中国的现实状况也应当纳入考量的范围。中国虽属于欧盟指出的“一些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成员之间在很多层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在目前尚不发达,有待提高的领域,中国应当在发展问题上充分表明现实状况,阐明这些领域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需求以维护自身利益。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确实不发达,当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约为美国的三十分之一。而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十几年来国际贸易上发展迅速,并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部分产业甚至已经达到了与工业化国家相当的水平。因此,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再将中国视为WTO中的发展中成员,让其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是不公平的。然而经济上的巨大进步并不意味着中国在其他产业和其他领域已经迈入发达国家的门槛。中国2017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6660美元,尽管与2001年相比有了巨大进步,但横向与美国进行比较则仍存在较大差距。同时,中国存在少数高收入城市,但由于极大的收入不平等状况,中国的平均财富仍旧处于较低水平。
所以,中国在对于欧盟提出的改革方案持开放态度的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自身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