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界在政府回应的研究中,常涉及两个概念,即“accountability”与“responsiveness”。极少数的学者在政府回应研究中使用“accountability”。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安德鲁·海伍德在《政治学核心概念》中把“accountability”作为“回应”的用词。海伍德认为“回应(accountability)的意思是有答复的义务,它意味着某个人有解释自己行为和公开接受别人批评的义务。”在中译版的《牛津比较政治学手册》中,译者将该书英文版中的“accountability”一词翻译为“回应”。对此,该书译者专门注释指出,“‘accountability’一般译为‘问责’或‘问责制’,似不全面。其实‘accountability’这个词原本的含义就是‘能够加以说明’,在政治上指要求政府必须就其政策和行为对选民加以说明、解释或者回应的一套制度,如果无法说明、无法解释、不能回应,则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最根本的回应形式就是民主选举。它与政府的责任‘responsibility’不同。因此,本书一律把‘accountability’译为‘回应’、‘回应性’或者‘回应制’。”然而,总的来看,以“accountability”作为“回应”概念的这种用法在政府回应的研究中的确少之又少,西方学界绝大多数学者在政府回应研究中使用的概念为“responsiveness”。美国著名管理学家罗伯特·登哈特在《公共组织理论》(第三版)中同时用到“accountability”与“responsiveness”,这两个词汇对应的意思分别是“责任”与“回应性”。欧文·修斯的《公共管理导论》(第三版)也同时用到“accountability”与“responsiveness”,对应的意思也分别是“责任”与“回应性”或“回应能力”。比如,“greater responsiveness”、“responsiveness to the public”等等。研究政府回应的英文论文都是使用“responsiveness”一词作为“回应”的概念。例如格雷斯·萨尔茨坦因(Grace Hall Saltzstein)的文章Bureaucratic Responsiveness: Conceptual Issues and Current Research,作者在其中对回应的概念及其相关研究作了较为详细的梳理。虽然“accountability”与“responsiveness”都含有“回应”、“回应性”的意思,但二者的意思存在着差异。“accountability”与“responsiveness”都含有政府对一定的客体做出某种反应的潜在义务,指向某种责任的承担,尽管未必承担罪责和接受惩罚。然而,从“accountability”的本意(“答复”、“解释”、“说明”)以及对其使用的意思看,“accountability”偏重的是一种解释性的、说明性的回应,比如就政策或政治行为等说明缘由、解释原因,主要通过陈述、表达等方式予以实现。也即是说,“accountability”偏重于语言上的回应。相比较而言,“responsiveness”的意思则较为宽泛。从“response”的本意解释看,“responsiveness”不仅可以有“语言上回应”的意思,还含有通过政治或行政行为进行回应的意思,比如确立制度、制定或实施政策等。正因如此,西方学者在政府回应问题的研究中都使用“responsiveness”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