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装成衣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赞成派认为服装成衣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只有那些艺术性部分达到足够高度的服装成衣才能受到保护,那些常规的服装成衣因缺乏设计者足够的智力创造故而不满足我国作品对独创性的基本要求,从而不能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袁博认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服装成衣可以视为美术作品:一是服装的艺术性部分所体现的美学价值和个性表达达到足够的高度,服装成衣的实用性部分则与独创性无关。二是满足“实用性部分与艺术性部分可分离”的原则。庄臻认为,美术作品包括立体作品在内,具有独创性的服装成衣能够向外界传达独特的蕴涵,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楼佳蓉认为,艺术类服装是色彩、图案、造型等一系列设计元素的组合形式,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不论是平面设计图还是立体服装成衣,只要是创作者独立完成的,都可以自动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反对派则认为根据服装成衣本身主要服务于实用性功能的性质,应当将其划入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实用艺术品的含义进行界定也未明确将其纳入具体的作品类型,在遵循“权利法定”的前提下,服装成衣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许超认为,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再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服装成衣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服装成衣的著作权保护这个问题上,笔者赞同服装成衣可以作为实用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只有那些艺术性部分达到足够高度的服装成衣才能受到保护的观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并没有限定美术作品的功能仅在于观赏,因而美术作品应当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传统的服装作用主要表现为御寒遮体的实用功能,由于可能兼具少量的艺术美感,其属于实用艺术品,但是今天的服装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关于传统服装保暖防寒的基本要求,在决定购买者是否选择购买一件衣服的影响因素中,服装所能体现的艺术美感已经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能够表达一定的艺术美感的具有独创性的服装成衣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皆认为仅有那些艺术性部分能够与实用性部分相分离,且艺术性部分超过实用性部分达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的服装成衣,才可以作为立体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严格从法条的字面含义结合我国国情认为服装成衣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法律条文的编撰在于精简严肃,而法律的实施则有赖于法律工作者的解读,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笔者认为服装成衣可以作为实用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许超所说的“我国国情”,笔者通过探究之后,认为其所说的国情是指我国目前处于一个创新力依然不足的阶段,服装产业相比其他产业有其独特之处:产品更新换代快、时尚性周期短、保护难度较大等,默许服装设计者之间的关于有独特设计风格的服装设计的借鉴和抄袭行为,有利于激发服装设计企业的创新力,推陈出新,打造属于我国自己的国际知名品牌,其次对于确有需要进行保护的服装设计权利人亦可以通过工业产权法来进行保护,但是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考虑,笔者都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服装设计加以保护,如果不将服装成衣纳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将会产生一大批专门以模仿和抄袭他人服装设计创意为途径的服装设计企业,长此以往将会严重打击那些追求自主创新的服装设计企业打造创新品牌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创新型产业的培养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