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摘 要:本文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能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原因,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面临的障碍,主要包括法律、资金、人才方面的障碍。提出要从根本上排除这些障碍,需要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相应修改,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正确引导,需要我国尽快培养出一批精通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专业人才。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障碍;对策
在次级债风波的影响下,欧美资本市场疲态出现后,国际投资者们纷纷看重亚太地区的发展潜力而开始将自己的投资重点向这一地区转移。美国、欧洲的基金和大投资机构都将中国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发展有很大的机遇,但是由于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管理人才的缺乏等因素,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发展还面临许多挑战。
一、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主要通过私募形式对具有融资意向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基金制,其中有限合伙制是运用最多的形式。##end##
截至2007年11月30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内地共投资170个案例,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机构数量达105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24.86亿美元。我国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类,即外资背景型、政府主导型、券商背景型和民营型。目前在国内活跃的股权私募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国内知名、有内资背景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亚商资本、鼎辉国际、弘毅投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少数基金。 这一方面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进入中国境内比较晚;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境内大多数企业或个人鲜有能力有这样坚实的经济基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最初是以政府为导向的,从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颁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到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在显示出政府强大引导能力的同时,也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私募股权投资之所以能获取较高的收益,其原因就是资本与企业家才能这两项生产要素进行有机地结合,产生了“1+1>2”的效果。私募股权投资不仅能提供狭义的货币形态资本,同时也提供企业家才能(Entrepreneurial Talent)这个生产要素。私募股权投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要介入公司的管理,而不仅仅是帮助被投资人获得发展所需的货币资本。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生产力中最具潜能的因素。当资本与劳动力紧密结合后,极大提高劳动力素质尤其是管理层素质也便成了生产力提高的最关键因素。
二、 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障碍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障碍,这些障碍主要来自法律、资金、人才等方面。
(一)法律障碍
1.来自《合伙企业法》的障碍
按照现存《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要各部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首先,有限合伙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时,需要国家工商登记部门出台相应的注册办法,以确认其主体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托管银行,这又涉及银监会的管辖范围。从理论上说,采取有限合伙制可以绕过政府审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配套程序还在各部委管辖之内。其次,有限合伙制情况下对合伙人数额有严格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有限合伙人为2-50人之间,这制约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规模,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很难进行真正大规模的融资。而且至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仍没有作出任何补充规定。法律规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第35条明确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给基金经理本人造成了很大压力,不利于基金经理才能的充分发挥。从理论上讲,规定基金经理的职务范围有利于基金的健康发展,但事实上对基金经理才能的发挥有着诸多束缚,尤其是基金经理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基金造成重大损失时,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其主观态度的认定上无明确规定,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上存在诸多困难。
2.来自《公司法》《证券法》的障碍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及有价证券的转让都作出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主要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不得转让。这种限制性规定对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无可厚非,但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制形式时,发起人及基金经理所要承担的责任显然过重,不利于鼓励基金的发展。
(二)资金障碍
我国目前资金雄厚的金融机构还很少,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动辄几亿的资金运作,使得很多中小机构无法参与进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基本上以外国投资机构为主。
(三)人才障碍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精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管理的专业人才尚不多,现有人才对基金的最佳运行模式也知之不多。多数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的最佳投资方向及对基金投资的合理利用都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尤其是对市场的估计不足,对市场需求等方面缺乏理性认识,监管手段也显得较为稚嫩。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依赖于国外人才。
三、 障碍解决方案
(一)从法律上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方面来讲,对于《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人数的限制可作扩大解释,即可规定有限合伙的人数为2至50人,但可以多人集资组成一股,每股集资可以推荐一名负责人负责签署相关合伙协议,负责相关合伙事宜,有限合伙人数改变以传统的人数限制,而改变成有限合伙人为2至50单位人,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法》及《保险法》应该放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应该允许各法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风险投资。最后,我国完全可以制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行法,以弥补统一制订法律在法律体系上的缺陷。
在强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借鉴国际经验,应将监管重点放在私募股权投资人资格和销售渠道管理、降低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等方面。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具体包括: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人制度,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注册制度,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制度,要求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一定规模后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加强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尽快划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到职权清晰,防止职权的相互交叉。
(二)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正确引导
从政策调整上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应呼吁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决定,建立中国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市场,方便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投资机制,鼓励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在中国境内上市。中国政府应该转变观念,激活思路,充分认识到中国目前已经有足够的资本剩余,改变传统的在海外融资再投资于中国的思路,充分利用过剩资本,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足够资金。对于在企业创业投资初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政府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的优惠或减免,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应该鼓励金融创新,推动并购融资和杠杆融资、过桥贷款,支持鼓励管理者回购,尽快的把企业做大做强。现在,许多实收资本金较大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开展“多条腿走路”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利用自己在本地的政府资源优势;另一方面,加快同国外的海外资本合作,运用中外合作基金的方式,来完成新一轮的资金募集,并且可以结合中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资源整合实现利益的双赢。
(三)尽快培养精通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专业人才
国内应该开设专门的培训机构,在借鉴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同时,大力培养自己的人才,迅速培养一批精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市场敏锐度高的基金管理人才。
四、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前瞻
在我国,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刚刚进入起步阶段,然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将得到迅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将迎来一个黄金时期。分析其原因,其一,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长期发展,我们有一些国企和民企在海外上市都较为成功,他们已经具备了吸引相对规模比较大的资金的条件,即上市前或上市后以私募股权基金形式进入的条件,无论是从治理结构上还是从心态上、国际眼光、市场调研能力上都具备了这个条件。其二,我国政府也在政策上将不断作出调整,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而且,国家发改委正在酝酿修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解决产业基金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到VC的法规文件进行修改,目前,商务部外资司已将这一题目纳入到工作议程。此外,具有商务部背景的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近期将正式下设一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定向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服务。其三,我国现阶段尚处于资金相对过剩阶段,国内具有足够充足的资金,为私募股权投资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值得关注的是,国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等介入私募股权投资也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些机构的介入,必定为私募股权投资的迅速发展注入新的血液。
Research on obstacle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PE in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evelopment of PE in China and the reason for higher investment returns of PE.And that PE's development in China is faced with obstacles, including legal, financial, personnel obstacles.Paper presents that, 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remove these obstacles, we should carry out the consequential amendments to existing laws, our government should give correct guidance on policy, we should train a number of professionals proficiency in the operation of PE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PE, obstacles, Countermeasures
参考文献:
[1]白雪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位及发展战略[J].天津经济.2007.12.
[2]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7.5.
[3]李建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路径与有限合伙制度[J].证券市场导报.2007.8.
[4]范健.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