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捐赠的内涵
本文所指的“公益性捐赠”并不是企业发生的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而是专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通过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进行捐赠;第二、必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同时本文研究的公益性捐赠是以实物资产形式进行的捐赠而不是货币资金,这主要是由于相对于货币资金,以实物资产捐赠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更为复杂,在实务工作中也困扰着很多财务工作人员。
(二)公益性实物捐赠关于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实物捐赠应当作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和组成计税价的顺序来确定,并不是其账面价值,企业因该捐赠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即为其对应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因捐赠实物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在符合扣税条件下可以依法进行扣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公益性实物捐赠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解析
在企业所得税中,因为公益性实物捐赠既是实物捐赠又是公益性捐赠,所以既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实物捐赠的规定,又要符合对公益性捐赠的规定。
1.实物捐赠的相关规定
对于实物捐赠的税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实物捐赠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会产生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当纳税调增视同销售利润。
2.公益性捐赠的相关规定
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收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当公益性捐赠支出低于捐赠扣除限额即企业会计利润的12%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当公益性捐赠支出高于捐赠扣除限额时,在捐赠年度,只能以捐赠扣除限额为限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以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与捐赠扣除限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增,而超过捐赠扣除限额的部分在新税法下是准予在捐赠年度以后的三年内结转扣除的,因此在以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视具体扣除情况进行纳税调减。以上扣除政策必须建立在企业因公益性实物捐赠取得加盖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的基础之上,否则不能扣除。
综上所述,公益性实物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分解为视同销售货物和对外捐赠两个部分,应分别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视同销售货物部分应纳税调增视同销售利润;对于对外捐赠部分,要视其具体情况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