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益性实物捐赠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企业在发生捐赠时以及新《企业所得税》修改引起的捐赠支出超过捐赠扣除限额时的会计处理。
(一)发生公益性实物捐赠时的会计处理研究
对于公益性实物捐赠的会计处理,实务中存在争议,其围绕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对此确认营业收入。本文认为在会计上不应确认营业收入,而应当以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计入营业外支出。因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实物捐赠并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以及确认条件,首先,根据CAS14第二条,实物捐赠所引起的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的流出既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又不会使得所有者权益增加,所以不符合收入的定义;其次,根据CAS14第五条,由于实物捐赠属于公益性行为,受赠方不需要就接受捐赠而支付价款,捐赠方也不能因此而取得对价,所以也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尽管实物捐赠在税法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作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收入,但是在会计上并不能确认营业收入,而是应当以捐赠实物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因实物捐赠作为视同销售而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两者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
(二)超过捐赠扣除限额标准时的会计处理研究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超过捐赠扣除限额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捐赠年度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因而会形成财税处理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所得税费用[4],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在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时,再结合其具体的扣除情况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相比,这是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会计处理最为显著的影响。
由此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各期的税负,而且也会影响企业的会计处理。下文将以案例解析的形式来研究公益性实物捐赠在不同捐赠成本的认定下对企业财税处理所产生的影响。记方法一的捐赠成本为A,记方法二的捐赠成本为B,假设A大于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