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那么此项改革为什么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推进审判作为中心?这一问题的答案,涉及对这项改革动因、对象、目标的体认。
(一)改革的动因与目标
刑事诉讼制度与人权紧密相关。正因此,刑事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一直是司法公正的大敌。进入21世纪以来,以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为代表的一批冤假错案接连浮出水面引发了社会对我国司法公正产生强烈质疑。深究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提升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显然,中央启动此轮改革的直接动因就是恢复冤假错案给司法公正带来的极大冲击。
而国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目标,就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很明显,此项改革的目标就是通过庭审作用的实质性发挥,制约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减少错案的出现,实现司法公正。
(二)改革的对象
作为此项改革对象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因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而重建。经过近40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等现代刑事价值理念的诉讼制度。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一个刑事案件的流转是按照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来进行的,其中公安机关专司立案和侦查权,检察院专司审查起诉(部分自侦案件),法院专司审判。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职能,是刑事诉讼对早期弹劾模式和后来的纠问模式修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加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因此在理论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能够满足惩罚犯罪的需要,三机关行使职权时“互相制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因此这一模式具有科学性,至少在理论上是能够满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的目的需要的,这其中丝毫找不出一个中心来。
虽然目前很多论者都提到我国过去以及现阶段是“以侦查为中心”,从而导致庭审走过场,公安侦查错、检察跟着错,法院错到底。并把近些年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统统归结到“侦查为中心”惹的祸。事实真是这样吗?从立法的规定上看,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存在侦查是刑事诉讼中心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层面,侦查阶段也从未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公开报道的数据显示,一些地方一次退查案件比例约为25%左右,二次退查比例约为35%。很显然,高比例的退查率反应的是侦查受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制约,而不是侦查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地位凌驾于审查起诉,更不要说侦查凌驾于法院主导的审判了。
实际上,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基本符合诉讼规律的。导致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根本原因,是各个阶段的责任机关“有法不依”, 侦查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审查起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核,案件审理部门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认定证据,最终在各个单位“共同努力”下,冤假错案出现了。问题是,为什么三机关在一些案件上集体出现“不作为”?这其中的原因,恐非因为公安机关在权力结构中强势所造成的“以侦查为中心”那么简单,究其根本,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转,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与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