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改革的作为与作用
 
更新日期:2019-10-17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浏览次数:17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作为:官方话语与学界声音1.官方话语:针对性文件相继出台,相关措施逐渐落实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

 
(一)作为:官方话语与学界声音
1. 官方话语:针对性文件相继出台,相关措施逐渐落实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2016)、《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16)、《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2016)、《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个规程(2017)、《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2017)、《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2017)、《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关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7)、《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7)……等文件先后出台。随着上述文件的出台与实施,一方面表现出官方强力培育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决心;另一方面,围绕导致冤假错案出现的关键环节,在刑事司法体制内部诸如法院审判在认定犯罪方面的决定性地位,证明标准、证据裁判的原则,庭审程序的规范和实质展开等符合现代诉讼价值和规律的原则和制度得以重申或从严落实,在刑事司法体制外部诸如法院检察院实现省级以下人财物直管的推进,优化了司法权的配置,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实现更高层次的司法独立奠定了基础。
可以看出,自改革启动以来,中央及相关部门对如何进行改革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探索,改革从宏观不断向微观推进。而2018年7月在深圳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则释放出更加积极的信号,即随着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变革的新阶段,这项改革也会进一步向纵深推进。
2.学界声音:研究成果数量空前
以审判为中心提出以来,从2014年以后公开发表的相关研究文章来看,一方面在数量上较2014年及以前呈十几到几十倍增长。论者们围绕“审判为中心”的理论内涵和推进的现实困境等问题,从革新诉讼理念、规范侦查行为、提升审查起诉质量、严格证据标准和证据裁判、完善审前程序和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探讨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路径。上述大量的研究成果明显呈现出对策法学的研究特征,即围绕“现状、问题、对策”来展开论述,从多方面为改革的深入推进做了大量的智识准备,对于官方更加科学的制定深入推进改革的政策文件,最终实现改革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作用:认识统一与实践展开
1.认识统一:改革的共识空前一致
2014年审判为中心提出前,国内并未形成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共识,相反,曾有学者专门撰文反对以审判为中心,提倡诉讼阶段论。上述观点提出后,并未有文章坚持审判为中心予以回应,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国内关于刑事诉讼中以何为中心的讨论甚少。2014年10月此项改革提出后,学者们围绕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审判为中心等主题贡献了大量的理论创建,虽然目前学界并未就“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达成一致,但是无一例外的认同此项改革的正确性。加之中央各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重磅文件,通过近几年全面宣传,从中央到地方,从理论界到司法实务届,逐渐就此项改革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公安和司法人员逐步克服了以往认识上的误区,开始了解并接受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和本质。制度改革需要理念创新,当创新的理念为公众普遍接受后,将更加有助于推进制度的改革。目前国内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认识上高度的统一,为改革深入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理念环境。
2.实践推开: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五年来,随着从司法相关人员的履职保障到审判为中心的具体要素等方面出台的前述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文件,一些颇重要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展开。
一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相关人员的保障机制得到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审判必须独立,而司法人员的独立履职是其应有之意。《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的相继出台,体现出国家对司法人员、司法权优先地位的肯认,为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排除办案过程中的法外制约因素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出台,则是通过保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各项法定权利,确保律师庭前充分获取案件信息与证据,从而提升律师庭审环节辩护的有效性,促进庭审有效查明事实。
二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关键性规则、制度得到完善。围绕此项改革的主线,两高三部出台了史上最严格也最具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人民法院推出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审查逮捕和刑事公诉两个证据指引,与此同时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也得到完善。
上述措施在实践中的展开,优化了司法权的配置,促进了审前程序的完善,强化了庭审对证据的审查认证,弱化了审判对庭前案卷笔录的依赖性,强化了审判阶段对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收集的制约作用。在制度设计层面,是有利于审判中心改革目标实现的。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改革的作为与作用

下一篇: 改革的作为与作用

 
相关论文导航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