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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理念创新与路径突围
 
更新日期:2019-10-17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浏览次数:20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任何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涉及多方面利益格局调整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尤为如此。在实践中制约失衡的惯性延续面前,基于传统思维的理论文章和规范文件都

 
任何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涉及多方面利益格局调整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尤为如此。在实践中“制约失衡”的惯性延续面前,基于传统思维的理论文章和规范文件都显得力不从心。而要深入推进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要进行理念的创新。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为这项改革的理念创新和路径突围提供了可能。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统一对审判为中心的认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一般理论包括关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的理论,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关于党法关系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关于法治与改革发展的理论,关于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其中就包括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思想内容。
因此,针对目前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以审判为中心”存在不同的认识,需要统一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上来。从上文的分析发现,将审判解读为法院、庭审、审判的证据标准、审判权……不一而足。那么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究竟为何意?宪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很显然,宪法对审判的定位就是人民法院负责的案件审理工作,对照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案件由公诉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后直至判决作出的这一段,包括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上述解读,也是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习近平在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因此,我们正在全面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
(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顶层设计制度化,路径推进法治化
1. 顶层设计制度化,建立全国司法改革工作常设机构
习近平早就预测到法治改革进程中的各种问题,他强调“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
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必然涉及权力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整。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的惯性,在不同的国家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权力和利益边界。在已经完成的三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刑事司法实践所涉及的相关权力部门展开了激烈的利益角逐。虽然本文并不认为在我国有“侦查为中心”的情况,但是即使是作为偏见的“侦查为中心”的提出,也直接反映出在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中的权力和利益分割。从目前公检法三家的落实措施来看,法院的热情最高,检察院次之,公安再次之。但是仅有法院一家的努力,这项改革是不可能实现的。再加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政治性的约束,一旦离开审前程序中公安机关高质量的侦查和检察机关高标准的把关,庭审的实质化只能成为空谈,庭审中心根本无法实现。
而上述现象破除,需要多方协调,更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虽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十分注重顶层设计的重要作用,改革中的关键性文件都是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但是,落实的情况谁来监督,新的问题谁来解决?目前出现的法院领跑带不动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一起跑的协调失衡谁来破解?……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常设机构来负责。这也是很多有过司法改革国家的做法。比如,在本世纪初期日本进行司法改革时,专门设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本文建议成立全国性的司法改革常设机构,专门负责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内的本轮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这样,才能够建立长效化改革机制,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2. 路径推进法治化,修改《刑事诉讼法》
习近平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和推进,到目前为止均是通过文件而非法律的方式,虽然很多文件都是对现有制度的具体化,但是文件的等级无论多高,毕竟不是法律。习近平法治思想告诉我们,以往那种改革先出台意见,然后试点,在总结经验的模式已经成为过去。同时由于这项改革牵涉的面十分广,如果都以意见的方式推行下去,难免出现体系性不够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况。因此,本文建议,在成立司法改革工作机构之后,由司法改革工作机构牵头展开调研,在充分评估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围绕诉讼规律和我国国情,形成对中国特色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要素的认识,然后修改刑事诉讼法,这样,才能够保证改革的体系性、统一性与法治化。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正确处理好几组关系
1.优化“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妥善协调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需要严格落实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定位。我们看到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定位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这样的,该原则是对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中居于中心和重心地位的科学修正。该原则也不是直接对国外成例的照搬,该定位的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符合诉讼规律,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必然要求,必须要坚持。
考察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在经历了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之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由不同的机构负责,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今天的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中,刑事诉讼采取分工负责是普遍做法,而配合是分工的必然结果,典型的表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里,警察通过侦查获取证据为检察官起诉做准备,检察官按照法律规定的起诉和法庭审判条件准备材料以便法庭审理……。同样,分工必然要求制约,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只有相互之间的制约才可能实现程序的公正,这同样是诸多国家刑事诉讼共通的做法。在美国的刑事案件普通审理程序为:警察侦查——检察官起诉——法庭审理……可见,中外诉讼中均因职能分工的存在,存在着不同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
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体现了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将国家启动刑事诉讼活动的归宿即判断被追诉人是否有罪的权力赋予了法院,而法院行使刑事案件裁判权的方式就是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判。在这样一种诉讼权力安排下,按照刑事案件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执行的流转模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都是被认定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构成犯罪的案件,但此类案件将会因为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回或不起诉、被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因此,按照上述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过程,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就是刑事诉讼的各方围绕“庭审”这个中心求刑与抗辩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不同的机关分工负责,同时也体现了后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对前一阶段诉讼活动的制约的制度设计。以往造成所谓的公、检、法三机关是“做饭、端饭、吃饭”的现象,并不是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不科学,而是因为没有严格落实分工配合制约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重配合轻制约导致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首先就是要严格按照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设计,落实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尤其是强调围绕庭审中心坚持后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对前一阶段诉讼活动的制约。因此,分工配合制约本身就体现了审判为中心,是审判为中心的要求。
习近平指出:“要求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续租的机会”。因此,在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同时,要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三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履职,实现分工、配合、制约并重,助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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