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分工的高度细化,法官也不可能精于各类审判,专业化审判机构和审判团队的建设成为大趋势。甚至认为专业商事金融审判建制,其兴起背后的基本逻辑其实就是国家间制度竞争,特别是“司法和法治竞争的恒久命题”。金融审判经历了与传统商事庭混案审理到庭室内部专设金融案件合议庭,再发展到单设金融庭的历程。目前上海部分基层辖区设有金融案件审判庭,但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落实和深化,基层法院的审判部门“去行政化”,导致多数法院的金融案件审判庭又面临重新并回传统经济案件审判庭的境况。在基层法院金融专业审判机构建制的存废之间,有必要思考这样一个命题:基层法院专业化的审判建制是否一定意味着审判水平更加专业?
金融审判与其他审判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外部性强,审判的波及效应可能延伸至金融交易规则,影响金融交易效率,且涉众面广。金融市场本身就是一个“政治敏感源”, 其间发生的法律争议很有可能因为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牵涉到的利益巨大而触发金融市场的动荡以及社会成员的不满,妥善处理金融案件纠纷是对司法部门的巨大考验。金融市场无论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扩张程度均远超越实体经济发展速度,由此而引致的争议案件数量完全可能以一种非线性关系的方式增长。对于专业金融审判机构的呼吁也从未停止。
但是,金融审判建制的细分与专业化是否标志着案件裁判质效的提升,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案件审判的专业化,这不仅应是规范化的讨论与设计,还应回归实证化的案件数据评估与检测。如果经过专业化分工导致的结果与一般审判无异,那么所谓的审判专业化仅停留在“符号性”层面,对于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度并未实质回应。如果专业化审判建制无益于专业化司法能力的提升,那么就需要思考,司法体制怎样的改革与优化才能更好地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本文尝试通过提取一定周期内金融案件裁判总量、特定案由上诉与改发情况的数据,对抽样指标进行分析,用数据检验基层法院金融案件审判建制专业化程度与审判质效的相关性,来反思金融案件审判机构的科学建制,并为上海金融法院建立后相应的基层审判应对提供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