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是“二战”以后才逐渐确立的。日本战后法制混乱、犯罪率上升,亟需重建新的司法保护体系。1949年,犯罪人预防更生法应运而生,正式确立了作为社会内处遇方式之一的保护观察制度。
日本的保护观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护观察主要针对青少年犯罪而适用,是由家庭裁判所对罪行较轻的青少年犯所判处的。广义上的保护观察是除此之外还包括附加于缓刑者和假释者的更生保护,实属一种行刑社会化的执行方式。
保护观察的对象有保护观察处分少年、少年院假释出院者、假释者、附保护观察的执行犹豫者、妇女补导院假释出院者五类[6]。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有以下几点特色,令人值得注意:
1.具备假释、执行决定、撤销权的机构是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各委员会配置保护观察官负责假释审理前对服刑人服刑改造情况的一系列调查事务。当受刑者达到可以假释的期间时刑事设施长向委员会申报,委员会接到申报后,组成3名委员审查会议,根据刑事设施上报的资料及委员会所属的保护观察官的调查结果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审查委员必须与服刑人面谈(除非有法务省规定的例外情形),以便让审查委员本人对服刑人的身心状况与处遇情形有直观了解,必要时可以请矫正官员及保护观察官到场询问,最后根据投票多数做出是否准予假释附加保护观察的决定。
2.假释与保护观察的具体执行机构是法务省保护局下设的保护观察所。执行主体包括保护观察管和保护司。保护观察官为国家公务员,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更生保护的专业知识,从事人格调查、保护观察、犯罪人教育改造及其他犯罪预防活动。保护司由法务大臣委托任命的民间慈善家志愿者组成,职责是辅助保护观察官进行处遇指导工作。
3.具有明显的民间性和地域性,并将侧重点放在如何科学地对被保护观察者进行指导辅助。日本保护观察制度的起源带有民间慈善性质的色彩,民间志愿者实际成为社区处遇的主要力量。其优点在于,民间人士提供不受规则或工作时间拘束的弹性服务,且工作方式更加不具程式化的权威性,有利于同对象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地域性则决定了其辅助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因地制宜的调动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实现更好的处遇效果,而不是对对象者一昧采取强制监视和紧张防卫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