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别化的强制手段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强制、指导和参与三种,政府应优先考虑通过指导和参与的方式,通过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税费、提供公共物品等手段来促进环境领域市场机制的形成,通过市场机制来保护环境。若要采取强制的手段,那么这种干预行为应经过严密的评估。
欧盟限塑法案经过了大量的分析评估,采用了区别化的强制手段,为不同类型的塑料制品设置了不同的要求和期限。具体来看,第一类是塑料餐具、塑料吸管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这类产品是最常见的海洋污染源,由于这类产品易找到替代品,如纸板包装盒和纸制吸管,法案要求各成员国从2021年起全面禁用此类塑料制品。
第二类是不易找到替代品的塑料制品,例如汉堡包和三明治包装纸、或用于水果、甜点等食品的容器。法案规定各成员国须在2025年以前减少至少25%的使用量,并要求成员国鼓励其民众使用可重复利用或者可循环再生的包装材料。
此外,禁令还特别提到了香烟产品和渔具。一个烟头可污染500至1000公升的水,扔在路上需12年才能降解,是数量第二多的一次性塑胶垃圾。禁令要求各国在2030年之前将包含塑胶的香烟过滤器使用量减少80%。同时要求各成员国让烟草商承担烟草产品的垃圾处理费用,包括运输、治理和回收。渔具占欧洲海滩垃圾的27%,光是鱼线就需要600年才能降解。对于废弃渔具,法案呼吁成员国确保每年至少回收50%丢失或遗弃的含塑料渔具。渔具生产商也需承担垃圾处理费用,并在2025年之前使渔具的循环使用率达到至少15%。
综上,欧盟限塑法案在严密的分析评估后,为不同类型的塑料制品设置了区别化的、具体化的要求,使限塑法案更具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多元化的市场机制
欧盟限塑法案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经济刺激制度(税费征收、价格补贴等)、公众参与机制等,对塑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物质流上的各个环节作出了相关规定。欧盟限塑法案不同于我国的“限塑令”,其采用多元化的市场机制,不仅是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从零售环节对消费者进行经济刺激,而且充分调动塑料产业链上的其他主体的积极性,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尤其是从物质流源头出发,强调了生产者的产品环境责任。
具体来看,欧盟限塑法案第8条详细规定了生产者责任:要求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者应负责一次性塑料制品和随后的运输和处理,包括清理垃圾的费用以及提高关于这些产品的认识措施的费用,但生产者为履行这些义务而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其以按照成本效益方式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费用,并且整个过程应当透明化。该规定就是利用财政征收手段,有意加大塑料袋生产商的生产成本,通过经济杠杆迫使某种标准的塑料袋的产量和消费量大幅下降。另外,通过对塑料产品的信息披露义务,即以包装标记等方式向消费者公开相关环保信息,也能推动生产者减少对塑料包装的使用。
总之,欧盟限塑法案充分利用了“理性经济人”的秉性,较单一的仅采取有偿使用的经济手段来说,欧盟限塑法案不仅执行成本低,而且能增加大量财政收入,从而再次投入到环境保护方面。
(三)严格的回收利用制度
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回收利用是塑料污染控制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欧盟限塑法案第9条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2025年之前分别收集部分一次性废塑料产品,并确保其后续回收利用;饮料瓶和其他塑料必须单独收集,在2025年前回收率达到90%。
据欧盟最新数据报告显示,2018年欧盟塑料制品中的31.1%用于回收循环,41.6%用于能量转换,27.3%用于填埋。塑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比例仍然非常低,特别是与其他材料(如纸张,金属或玻璃)相比。欧盟要采取的塑料战略的目标之一是鼓励和支持产品设计选择,考虑到它们的整个生命周期,使其更耐用,更容易回收利用。
鉴于此,欧盟还将继续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并制定经济激励措施以奖励最具可持续性的产品设计。各生产企业不仅要对产品负责,还对产品的包装回收承担一定责任。总体来看,生产者需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这也是循环经济理念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