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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代理人制度的失焦与变形
 
更新日期:2019-10-23   来源:新闻与传播评论   浏览次数:20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外国代理人法例的实质并不聚焦于国与国之间媒介与传播活动上的交锋,这一条看似针对媒体与文化层面的规定,实际上自其本质和制定目的来看维护的是国家

 
外国代理人法例的实质并不聚焦于国与国之间媒介与传播活动上的交锋,这一条看似针对媒体与文化层面的规定,实际上自其本质和制定目的来看维护的是国家政治安全。从美国对于国外势力宣传游说规则演变的角度来看,陈绚认为外国代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宣传游说者的行为,提高其经费使用透明度。这一观点的前提在于,外国代理人制度对宣传游说行为是认可的,认为其在本国合法,制度仅用来限制其行为的费用与活动名义。实际上,纵观美俄两国在外国代理人这一问题上历年来的交锋,外国代理人不仅成为了对他国驻外媒体工作的干涉的招牌,同时成为了限制外国媒体新闻在本国正常传播,以减弱其影响力的手段,将要求外国媒体注册为外国代理人运用为对他国的反击和回应。
外国代理人这一法规在当代国家与国家的较量当中,已经失去了国际共同认可的对他国媒体进行身份公开与资金管控的价值,而成为不同意识形态交锋中维护本国利益的武器。由于意识形态的对立,美俄两国在外国代理人法规上的失焦与变形并不局限于两国之间,更为美国将中国媒体纳入管控范围提供了经验。美国在自由民主舆论环境标语下,以外国代理人制度的变形与失焦性完成对特定新闻的限制,深刻阐明了其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背离。外国代理人法规实施对象的判断并没有依据新闻专业主义或财政支持,而是更多地偏向于组织与个人所属国家的立场。实际上,中国已经有一家媒体——《中国日报》在美登记为外国代理人,而美国进一步对新华社和中国环球电视网提出注册外国代理人的要求,其作出该判断的依据并没有完全基于外国代理人对象的判断,而是基于中美关系与利益冲突的演变。另一方面,注册为外国代理人的要求更多是为了维护本国舆论正确,而非在肯定游说活动合法化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透明化要求和财政监督。
当外国代理人更多地从一项游说活动规则发展成为国家政治外交策略,这项法规已经逐渐失焦和变形,使媒介对外传播成为政治上的博弈。而向着政治方向逐步演变的法规却落实在传播领域,将国际传播环境进行限制和规范。首先,外国代理人这一法规已经在美俄较量中发生失焦与变形,失去其最本质的法律效力。美方要求中方两家媒体注册成为外国代理人,其出发点并不是由于中媒做出了对美议员进行游说的行为,也不是由于中媒报道危害到了美国政治安全与国家利益,而是由于美方意在对中传播活动的限制以及限制中方在美影响效力。在国际传播中,美方借用政治层面的外国代理人定义,对中媒进行监管和限制,是对于外国代理人自身定义的失焦。其次,基于承认外国游说活动合法化的出发点所建立的法规,运用于中方传播领域,且对中方媒体人员进行财政的监管,并以降低中方媒体传播效力为目的进行外国代理人主体的标识,是对日益开放的传播环境下,开放包容、平等相待,尊重媒体、善待媒体原则的破坏与倒退。
在此基础上,美方外国代理人这一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限制外媒对本国宣传和游说活动的作用,通过以财务状况作为衡量标准,减少了国家意志控制下有失新闻客观的传播行为。但在当前美国对于外国代理人在游说层面上定义的模糊、注册对象选取的衡量标准、规范内容的变化之下,外国代理人成为了对他国传播活动在新闻客观、新闻自由上的限制的手段。对游说活动的透明化监管与主体身份的公开发生变形,成为对外媒人员的财政隐私管控和对外媒报道影响力的限制。美国传统意义上的外国代理人制度及其职责作用变形和失焦,不仅将此制度改变本质指向与运用范围,更使其对外媒机构及媒体职员作出不合理限制,混淆了一项专业法规的意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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