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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更新日期:2019-10-23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浏览次数:25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符合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也是符合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

 
(一)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符合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也是符合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
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其职责就是维护和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尊严。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进行监督,保证司法的公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核心要义。而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直接的体现。检察机关就是通过纠正诉讼中的违法和追诉犯罪来维护国家法治。刑事法律监督是维护所有法律的底线,维护刑事法治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当前,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原因是部分公安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没有做到忠于法律、敬畏法律和依法办案。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私权利的有效保障,这时法治的应有之义,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这一理念,把监督当作检察机关的“主业”和“基本功”。
(二)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不仅顺应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关键和核心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要求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也必然要求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必然趋势,并将日益常态化。以审判为中心不是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反而是更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督促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用监督的方式来推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依法开展,共同实现司法公正,使其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无缝对接,帮助公安机关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常态。
(三)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司法需求,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期待新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检察监督成效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安人员出现违法取证、侵犯公民权利、滥用侦查权等一些问题,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给国家形象和法治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使民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失去信任感。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旨在源头上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使民众重拾对法律的认可。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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