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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建议
 
更新日期:2019-10-23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浏览次数:25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检察机关要有新的形象,在新时代法律监督也要有新的作为,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意识,彰显法律监督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检察机关要有新的形象,在新时代法律监督也要有新的作为,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意识,彰显法律监督的权威和实效。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更要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从立法层面建立健全侦查活动监督机制,促进规范刑事侦查工作,推动构建新型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通过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达到法律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转变监督理念,切实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应积极转变监督理念,从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转变,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自身强,对监督者的要求理应比被监督者更高。只有业务能力更强、综合素质更高,才能有力、有效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检察监督队伍的专业素养、办案水平和忠诚度,提高检察人员的证据审查、释法说理、调查核实、政策把握等能力,以理服人,才能全面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才能为群众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完成新时代的法律监督任务,需要检察机关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才能将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落到实处,实现法律监督“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建立健全监督相关机制,保障规范检察监督
1、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赋予专门的检察人员登录、查阅公安机关办案系统的权限。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提了多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尚未真正建立起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使该机制在实践中尚未取得真正的实效。只有知悉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活动,检察机关才能有效开展监督。因此,应及时获知公安机关各类案件的处理情况,对办案单位侦查活动进行实时查阅、实时监控、提前预警,并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汇总、研判,提出切实的建议。
2、完善线索发现机制,完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控告申诉机制。检察机关建立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和“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畅通了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也拓宽了检察机关获知公安机关侦查违法活动的新渠道,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检察机关也可采取备案审查、调查核实、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机制和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明确规定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和引导侦查取证的标准和程序。检察机关研究分析其提前介入的案件,帮助公安机关研究、判断案件的侦查方向和行为性质,有力引导侦查人员全面、客观收集和完善证据,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争取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的确实充分和合法性问题。
4、建立公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参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指导,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5、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深入剖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等问题,共同解决证据标准和配合协作方面的分歧,推进侦查取证标准的统一,督促公安机关加强和改进侦查工作,提高案件质量。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6、建立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加强备案审查。对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后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强化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引导和监督作用。特别是对于存疑不捕、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管理涉案财物、存在司法风险等案件,更要加强侦查监督,必要时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案件继续跟踪监督专项工作,核实侦查取证的落实情况,解决捕后案件或不捕案件的监督空白,及时发现纠正侦查问题,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7、建立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机制。在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侦查期间的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并依法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实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为进一步加强侦查规范化,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讯问合法性核查实施办法,对核查的案件范围、工作衔接、核查方式、调查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作出明细规定,使核查机制发挥应有效用。
(三)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形成网格常态化监督
检察机关应在公安机关预审法制部门和重点区域的基层派出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进行全程监督和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在派驻工作中应坚持“参与不干预、讨论不定论、配合不取代、引导不指挥”的原则,强化以“案件”为重点的监督主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定期、不定期巡防检查,建立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开展日常检察、专项检察和类案检察,并通过案件的监督获得公安机关的认可、形成影响,进而扩大控告申诉的线索来源,实现对监督方式的有机整合。。
]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全方位巡回检察监督工作机制,采用巡回监督网格化的模式,实现派驻侦查监督的全域覆盖,推动派驻侦查监督的常态化发展,取得监督实效。
(四)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和多层次监督纠错机制
推进重大监督事项办理案件化,建议从法律层面对重大监督事项的范围、受理、初查、立案、调查核实、审查决定、跟踪反馈、复议复核、结案、归档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和侦查行为,提升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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