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贸易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定位
首先,从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上,要有针对性地出台重大服务贸易开放与促进政策,包括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机构设置上,商务部已下设服务贸易司统一负责服务贸易的规划、统计、谈判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服务贸易司应与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密切配合,共同承担服务的出口促进、贸易救济及其他功能。其次,建立完善服务贸易管理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目前,中国的旅游、运输、银行、保险、证券、通讯、软件、影视等主要服务部门都有各自的主管单位,因此,应该尽快在这些部门之间建立流畅的联系和沟通机制,以协调各部门在对外服务贸易谈判中的立场,确保信息传递的通畅。最后,针对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落后的现状,抓紧建立服务贸易的立法体系,改革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这是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制度基础。
(二) 健全和完善服务贸易立法和保障体系
在中国的贸易立法中,服务贸易立法相对而言最为薄弱,不少重要领域的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如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贸易战略,对在华外国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者也规定较少甚至没有规定等。即使已经颁布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一些条文模糊、表述抽象、条款前后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情况,尚未形成立法体系。此外,中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服务贸易的公共信息平台,但个别平台还存在信息更新慢,政策解读不及时,以及法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相关部门、中间机构或企业还是难以获取国内外服务贸易的第一手资料,因此也无法获得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会,这种缺陷直接体现了现行外贸增长方式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制约。再者,中国对服务贸易的定义、统计范畴,以及划分标准与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背离,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之间也有一定的差距,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竞争力的提升。
针对这种现状,中国政府首先应尽快完善服务贸易的法律规章,加快各服务部门的立法进度,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规范已有的部门规章,减少相互间的矛盾冲突,为中国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其次,对目前服务业FDI尚未形成专门法律体系的现状,要依照开放进程,尽快填补中国在服务业吸收外资领域的立法空白,对一些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要不断丰富必要的实施细则,完善和明确配套的单项法规;针对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多头管理的情况,要重新组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置对外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协会,加强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等;最后,要加强对WTO、GATS和TRIPS有关条款原则的收集和分析,注意与国际法律、法规的接轨,尽可能减少中国现行立法与国际规范之间的差距。
(三)对服务贸易实行开放式的保护
服务贸易作为美国对外贸易的优势领域和战略性部门,美国政府一方面利用其政治经济强势,掌控着双边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中的话语权,为美国企业争取更好的海外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为保护国内市场免受外来竞争,美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服务贸易救济法规与措施,在贸易争端和冲突的解决中占据主动。这种“双管齐下,内外联手”的做法体现了美国在贸易领域的利己主义和霸权主义。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不同,它既与一些敏感性问题,如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密切相关,又对国家经济管理发挥着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目前还没有一个政府愿意完全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也没有一个国家倾向于执行严格的服务进口替代政策。就目前形势而言,中国要进一步扩大开放,那么降低服务贸易的进入壁垒已经势在必行,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迫使中国的服务业在跨境服务和接受外来投资方面进一步打破国内的垄断局面,增强国内服务市场的竞争性,促使国内服务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这就要求对服务业实行开放式的保护,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打开国内服务市场,如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流入方向,通过外资示范效应和引入竞争加速国内金融、保险、咨询等服务行业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行业竞争力过于弱小,失去政府的保护极有可能造成外资的垄断,因此,中国可以先将大中城市、沿海地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作为开放试点,逐渐成熟后再向中西部地区推广。在开放的制度安排上,可以重点依托负面清单加登记备案制度(王聪,2017),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将资源配置职能逐渐让位于市场,使得民间资本在负面清单未涉及的领域可以自动获得法定市场地位,充分参与到国内、国际的市场竞争中。
(四) 健全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首先在服务贸易统计内涵的定义上,中国长期以来只是简单地把第三产业等同于服务业,因此在行业划分上和国际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可以将中国的服务贸易从概念、行业上进行细分,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服务贸易分类标准,为发展服务贸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上,中国实施的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集中型管理体制,在这种现行的统计体制下,由于行业划分导致条块分割,因此,“政出多门”造成“数出多门”,“专业部门的统计数据”和“统计部门的专业数据”之间很难协调。因此可以建立国家一级的统计协调机构,以确保全国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对服务贸易统计进行科学的分工,建立由商务部垂直领导的封闭的统计管理体制,专门负责FATS统计;而BOP口径的服务贸易管理工作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牵头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检查,提高全社会对服务贸易的认识和自觉申报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统计信息的可靠性。目前我国已将服务贸易统计纳入国家统计执法,这对于今后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