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借鉴发达经济体私募基金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社会信用与法治环境等特点,建议以风险监管为导向,适度兼顾行业发展,建立“统一规则、分级分类、适度从严”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
(一)统一监管规则。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我国私募基金中包含了一大批政府背景的投资基金,客观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短期内,彻底解决“多头监管”问题,统一由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免去其他部门在私募基金中的职责难度较大。但是,有必要尽快统一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投资者资质、投资运作、风险管控、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衔接,消除套利空间和监管空白。对于政府投资基金等可能需要作出特殊规定的私募基金,也应加快部门协商,在遵守普适性规则的基础上,抓紧明确监管标准。
(二)分级分类监管。我国不同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差异较大,私募基金参差不齐,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力量有限,难以对全部私募基金实施机构监管。借鉴美欧经验,结合我国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可充实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力量,由其按内部分工负责制定统一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统一全口径登记备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相对较大的私募基金实施机构监管,加强对全国私募基金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在统一规则下制定实施细则,对规模相对较小的私募基金实施属地监管,牵头处置本地区私募基金风险;如私募基金数量过多,也可由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部分中小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并与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共享。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等进行管理。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与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及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适度从严监管。私募基金行业风险复杂、资金密集、利润空间大,容易滋生金融风险,甚至部分不法分子火中取栗、铤而走险,违法违规获取暴利,诱发非法集资等社会风险。加之我国社会信用环境和个人诚信文化仍待加强,宽松监管恐难奏效。另一方面,亦要避免过度监管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抑制效应,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宜适度从严监管。事前,做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对管理人及其股东、高管设置一定门槛(如实收注册资本、资产规模、任职资格等),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与非公开发行等监管制度。事中,加强私募基金信息统计与监测分析,强化日常监管,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丰富监管手段,加大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私募基金工商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事后,大幅提高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成本,加大惩罚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强化投资者保护。对于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稳妥有序控制增量、化解存量。
(四)健全法律体系。2017年8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距今已有一年多时间。随着司法部与法制办整合完毕,应抓紧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提高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层级和效力。适时出台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文件,将行业发展及监管诸多重大问题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完善证券基金业执法工作协调机制,适时研究赋予证监会必要的独立执法权,及时掌握私募基金资金动向,提高执法效率。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应就私募基金对《基金法》等现有法律的适用问题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