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基于“文革”的历史教训,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党和政府致力于重建法治。邓小平反复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的伟大事业需要法治为其保驾护航。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我国的法律制度日渐完善,但是人民的守法意识、法治信仰等至今未建立,究其原因是法治还未深入人心,没有化成人的自觉行为,而最根本的则是法治文化并未受到重视并随着法治发展起来。众所周知,文化能够对人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法治文化的建设能够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提供文化氛围和社会底蕴。
与“人治”的治理模式相比,法治文化是完全不同的政治形态,它的核心是法治,落脚点却是文化。所以法治文化首先是作为一种完整的、治理国家的文化体系存在的,又因为其法治特色和治国目标,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所以,在现实中,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文化是一个能够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产生反作用的文化体系,它所包含的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
首先是法治文化的精神构成,张文显曾说:“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神构成。” 法治文化建设主要是通过法治精神来塑造人。一是民主的精神。“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主需要法治保障,法治体现民主是应有之义。在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所以法治文化的建设要把一切属于人民的权利落到实处,使人民能够真切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二是公平正义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所规定的,任何公民都要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做超越法律的事。平等是最基本的诉求,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化国家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它的实现和认可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之一,与公民的幸福感和满足感息息相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因此,公平正义成为法治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精神内核;三是自由的精神。人类社会是从必然王国发展到自由王国的过程,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初,法治就应该体现自由,建设法治文化应该富含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但这里的自由是在法治范围内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自由。
其次,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这可以分为可控的和不可控的两种,可控的主要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等,这些是可预期的、可操作的一些条条框框。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放眼美国,它的强大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所以蠢才们能加以管理的体系”。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规范对于国家的引领作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可控的主要包括法治意识、法治信仰、法治行为等,这些是人民观念的产物和由观念决定的行为,具有可变性和不可操作性,也就是说法律不能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相比较可控形式,观念范畴比较难形成,这与人民日常生活的文化环境有关,中国是具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缺乏法治成长的土壤,中国的人文社会中缺乏法治文化的熏陶,导致人们的法治意识薄弱、缺乏法制信仰、不守法不护法。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完善法治体系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让人民真正的理解、接受并认同它,只有内化于心,才会外化于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人民能够在潜移默化的作用下逐渐提升法治素养,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信仰,确保宪法法律的权威、促进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为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支撑,也为先进文化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