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概念的提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它自身形成的内在逻辑和外在环境,是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丰富和深化。早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首次提出“四个现代化”,即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党带领广大人民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这时期我国的现代化更多的经济建设,我国的改革也主要是经济方面的改革。上层建筑改革的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人民政治觉悟的提高,要求参与政治建设;还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这“五位一体”的形成,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与市场、社会之间的问题,加之全球治理、共享、共赢、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时代潮流,党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比之前所有“现代化”意义更深远,国家不再停留在单独的生产力视阈来进行改革,试图从宏观上、更高层面、全面系统的回答“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远发展提供治国理政思维。进入新时代,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目标,即到二O三五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现在开始,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程度亟需推进。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总称,国家治理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等;国家治理能力则指运用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内政外交国防、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亨廷顿曾经指出:“任何政体的稳定都依赖于政治参与水平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关系。”所以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是一个互相促进的动态过程,两者相辅相成,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就我国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巩固我国已取得的现代化成果、改革不适应实践要求的体制机制、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同时又不断提高落实制度要求的过程。
关于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识。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政治转型、制度体系全面升级、治理方式全面提高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法治作为其实践的保障,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法治化的过程。中国自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开始,一直探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治理模式,因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指导我们通过暴力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但涉及如何治理取得胜利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却很少,而苏联在这个问题上的探索,最终走向了歧路。所以中国以史为鉴,提出“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树立道路自信。就法治本身而言,它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备条件,我国对法治的探索经历了相当曲折的过程,从建国初,直到十八大,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运用法治指导治国理政,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党的建设、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纳入法治范围之内,用法治的强制力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提供相对有序的大环境,来保障各项制度的全面贯彻和正确执行,并通过法治本身的现代化来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关于法治文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前面已叙述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即法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依据、秩序保障。但我国法治的实践效果并不如意,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中国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法治建设相对于经济建设的滞后,不适应、不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人民的守法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不强;部分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知法犯法问题严重等等。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的交通规则,儿童都知道,可是各线城市的各基层民众闯红灯现象是常态。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是我国治理的法治实施问题,很多社会成员懂法不守法。 最根本的是法治作为一种理念、一种精神并未被人民所接受,并未化作人民的自觉行为,这是我国长期法治文化缺位的必然结果。讲法治化为一种文化,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才能获得法治的认同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法治文化建设营造的法治氛围,有助于提高人民的法治素养,形成尊法守法护法用法的风尚,推动民主法治进程。而领导干部在法治文化的熏陶下,尊法、受法,从而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