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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费财务管理的途径
 
更新日期:2019-10-31   来源:会计研究   浏览次数:28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目前党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基数难确定。现行党费的收缴金额是以党员固定收入为基数计算的。但从实践来看,社区党员中只有占少部分的社区在职党

 
(一)目前党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数难确定。现行党费的收缴金额是以党员固定收入为基数计算的。但从实践来看,社区党员中只有占少部分的社区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的固定收入比较容易确定,而占社区党员较大比重的务工党员、从事个体经营党员、流动党员的固定收入难以准确掌握。特别是有些流出党员,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导致党费收缴处于“空白”。
二是标准难把握。按照目前的党费收缴标准,基数越大,交纳的比例越高。由于牵涉个人利益,很多有中、高收入的社区党员特别是离退休党员对1%以上的交纳比例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一些社区党组织迫于无奈,在建立党费台帐时,对收缴比例常常“就低不就高”。
三是认识难统一。少数党员长期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组织观念、党性意识淡薄,自觉交纳党费的积极性欠缺。有的片面强调党员权利,忽视应尽的义务,把交纳党费作为个人的一种经济负担。有的认为交了党费,社区又没开展多少党建活动,即使要交也只能象征性地表示。还有一部分下岗职工党员对当前政策有严重不满情绪,有的公开说:“我们的饭碗都丢了,还交什么党费”。
四是处置难兑现。根据《党章》规定和各级关于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进行组织处置。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到实处。客观上,符合处置条件的面比较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主观上,少数党组织负责人存在思想障碍,怕得罪人,怕影响党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对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只停留在口头上。由于组织处置的虚化,对其他党员造成了消极影响,加重了党费收缴的难度。
五是财务难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实际执行中,大部分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无内设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存在党委组织部门自行管理、委托独立于党委组织部门的财务部门管理、党委组织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管理等不同的方式。由专职党委工作人员兼任会计、出纳人员普遍存在,专职的财务人员比较少见,党费会计核算无统一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会计报表等,手工记账方式比较普遍,会计信息化手段落后,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会计档案保管不正规。以**公司为例,经调查其下属23家单位党费财务管理情况,其中13家单位由独立于党建工作部的财务部门管理,8家单位由党建工作部管理,2家单位由党建工作部和财务部门共同管理;2家单位自创会计科目和核算方式,每月按期记账,编制科目余额平衡表,21家单位采用流水账记账方式,未使用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二)党费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费收缴原则、党费使用范围、党费管理要求等进行了约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5.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7.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8.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三)加强党费财务管理的途径
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本人建议制定如下《党费会计制度》,进一步统一各级党委党费财务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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