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的起源
学以史为先。一切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或转型)的过程,法也不例外。中外法理学都力图回答法的起源这个基本问题,但观点不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中国古代法理学论述这个问题时,也有多种说法:
1.“暴力论”
这是中外法理学家的共同观点,但在论证时,又说法不一。中国古代法理学从中国法律产生的实际出发,认为法起源于中华民族各部落之间征战,把兵与刑联系在一起,所以班固在《汉书·刑法志》里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就是说,通过征服者制定规范约束被征服者,这些规范,首先是习惯,后来就成为了法律,并蔓延到政治与社会等其他领域。很显然,这种暴力的范围同欧洲民族之间的纷争在规模上有所不同,但性质是一样的,都是采取战争即暴力的手段。
2.“秩序论”
这是中国古代法理学论证法的起源时的特殊与独到之处,法家学派多数持这一观点,如管仲、商鞅、韩非子,甚至连名家如尹文子也有类似看法。这里以商鞅的观点为代表:“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这是法家的通说,认为法律是斗争的产物,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3.“生存论”
这是荀况的观点,他介于儒法之间,但他是性恶论者。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故礼者,养也。”荀子这里讲礼,就是指法,因为古时的礼,既包括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规范。他曾经多次讲到法的起源问题,观点就是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人类的生存而采取的方略,这与西方的观点,如霍布斯的观点大致相似,但荀况的理论要早一千多年。
4.“契约论”
这是中西法理学相同的观点,他们都认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了剩余,于是便有交换,开始是个别交换,后来便发展为集体交换。而在交换期初为物物交换,后来有了货币便使之成为一般等价物,并与之交换。但交换中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交换前要确认所有权,二是交换中要有规则,三是交换后出现问题要有办法解决。而这三个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双方事先订立契约,于是慢慢就成了法律。中国古代的契约,法家称之为合同,即一张大纸,中间写一个“中”字,分成两半,各执一半,使之既合又同。上述解决交换中的三个问题,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马克思早就说过:契约是法的最初形式。
5.“天命论”
这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神意论”,把“天”尊敬为“神”而已。儒家有句格言:“人生有命,富贵在天。”按照这一观点,法的产生也是天注定的。《左传》里讲:“君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易经》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又说“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礼记》说的更明白:“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 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总之,在儒家经典里,天地万物,包括法律在内都源于天。这种“天命论”影响中国古代,甚至近代,流传甚广。荀况批判了这种观点,认为天地,包括法律在内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他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就是说,天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法也是一样,因此,法家否认“天命说”,认为认识法的起源,需要从历史中去考察。
6.“正义论”
墨家认为,正义是法学的根本,也是法的源泉。他在《尚同篇上》里说:“天子惟能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他们认为:唯有天子能集众人之义,在此基础上便产生了法。又指出这种法必须符合天意,顺乎天意与众人之用意,特别是众人之义,因此他们主张“义治”的治国理念。但这种法律起源的理论论据不足,突出法与正义的关系是对的,但把这种正义需要上天认可则是不科学的,更不能以此作为法律的起源。
当然,认识法的起源,还是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马克思说过:契约是最早的法律形式,恩格斯说得更为详细::“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公共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二)关于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核心理念,中国古代法理学没有回避这个问题,尽管因历史的局限和阶级局限,尚存在不科学之处,但还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揭示了法的本质,促进了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1.从“法”字的由来看法的本质
我国古体法字的由来与演变历经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含义也不断演进。
(1)我国古体法学为“灋”。按《说文解字》里讲:“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又说:“灋,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按上述解释,至少说明三点:第一,研究古代法理学者王振先说:“法,刑也,含有模范之意。”就是说,在古代,“㓝”即刑,与“法”相同。古籍云:“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法之释为㓝者,即表明有秩序而可为模范之意也。”第二,法者平之如水,则表明法有公平的含义。第三,法触不直者去之,这表明法有正直之意。当然,这种对“法”字的解释,只是从形式上去说明法的本质。其实,在阶级社会里,法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公平观而已。
(2)商鞅变法为律,是为秦律。从此,称法为律。“律”,根据《说文解字》的说法:“律,均布也。”“均布”是调音乐器的一种。所谓范天一之不一,而归于一。按古书记载:“夫律者,规圆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故曰万事根本也。”律,实际上具有标准的含义。
(3)古代亦将“法”称之为“典”。按古籍《广韵》里说,“典,主也,常也,法也,经也。”典往往与“法”同义并同用,称为“法典”、“典章”。《说文解字》里称“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几上,尊阁之也。”“典”的本义为尊贵之书册,古人视之与法同科。因此,典有尊重、权威的含义。
(4)古时也将法称之为“则”。《周礼》中有“以八则治都鄙”说,后人注释讲,“则”即法也。就是说,则即规则,有治理人的行为之意。
(5)根据《说文》对“式”的解释:“式,法也,从工弋聲。”“工,巧饰也,象人有规矩。”就是说,式含有 讲究规矩之意。
(6)古籍也有称“法”为“范”。根据《说文解字》对“范”字的解释,认为“范,法也,竹简书也”。据《尚书·洪范》里讲“洪,大。范,法也。言天地之大法。”其含义有规范之意。
总之,我国法理学和有关学问,对“法”字及其同义词,都作了解释。尽管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从形式、从外部在解释法,而没有、也不可能从国内部去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外部形式表现为规则、规范、规矩。不过,这也说明,我国古代法理学从“法”字上对法作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