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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观点的自然独立性辨析
 
更新日期:2019-11-01   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3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谢弗勒的方案要求寻找到非个人视角与个人视角的平衡状态,要求个体能够部分摆脱后果主义最大化原则并真正获得独立力量。谢弗勒认为道德理论应当允许行

 
谢弗勒的方案要求寻找到非个人视角与个人视角的平衡状态,要求个体能够部分摆脱后果主义最大化原则并真正获得独立力量。谢弗勒认为道德理论应当允许行动者给予其人生计划以更多的关注,即使它带来的后果偏离了对于整体而言最好的后果。“人们并不典型地从非个人视角看待世界,也并不典型地遵照一个深植非个人观点的存在所持有的那种关切去给他们的行动提供源泉。” 对于这一偏离的辩护理由是“个体观点有着一种自然的独立性。” 而这种自然的独立性“来自于其对人类能动性与动机的影响。” 即自我计划的重要性构成了个体独立性的基础和来源。但这一解释过于模糊,不清楚谢弗勒所说的自然的独立性的重要性究竟来自某些构成人类自我理解的根深蒂固的特征,还是来自对它的尊重从根本上有助于人类福祉的实现,抑或是每一个体所拥有的不可还原的独特意义?对于个体独立性的不同解读会引发不同的理论后果。谢弗勒也许认为个体动机和图景的重要性与独立性是不言自明的,然而他并没有解释清楚它的真正含义,也没有没有给出坚持个体独立性的真正理由。这里先搁置这一问题,先来考察无个人视角的独立性地位能否担负起谢弗勒所寄予的厚望这一问题。
行动者对于自身行动的理解相比其他个体更为重要,这种看法难以为后果主义的普遍视角所接纳。两种视角之间的裂痕很难仅仅通过一种策略式的权重偏移而得到缝合。ACP意味着在某些行为中给予其中一种视角以更为重要的地位,在另一些行动中给予另一种视角以更重要的地位,但两者之间的裂痕仍然存在。谢弗勒的设计包含着某种不一致性,致使行动者被割裂为两个视角:按照普遍视角,个体应该选择能够产生最优结果的行为;按照个人视角,个体可以给予自身利益以独特的偏重,不必选择导向最优结果的行动。前一种视角外在于行动者,后一种观点则出自行动者自身,这仍然是两个相互矛盾着的视角,它们之间的裂痕并非仅通过数量比例划定数值界限就可以得到调和。ACP仍然面临着与后果主义同样的困难。
进一步地,个人视角无法从后果主义的根本标准中摆脱出来并获得真正的独立地位。如果个人利益与最优后果之间的偏移超出了某种比例,ACP要求个体必须放弃个体利益遵循后果主义的要求而行动。个人视角的自然独立性当且仅当处于最大化合理性的某种牺牲限度之内才发挥作用。ACP只是赋予个人计划一些倾斜,没有承诺对个体观点的原则性保护,没有承诺个体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的不可侵犯性,以防止普遍性理由对个体提出过分要求。例如,假定合理比值为4,行动者A和其他三个陌生人患有同等程度的严重疾病,那么A可以拒绝将她的器官捐赠给其他三个陌生人,但如果A可以救回六个人,那么A就有义务服从社会最优行动。如果最佳结果与A的利益之间的差距过于悬殊,即使最佳结果要求A牺牲自己的生命。上述情形中,最大化策略会完全压倒解放策略,实际上消解掉了来自个人视角的意见,使它的独立性大打折扣。所以,ACP很可能像一些人所批评的那样,只不过是标准后果主义计算公式的变种。
谢弗勒认为存在某种非对称性:个人视角的自然独立性为ACP带来原则性依据,而行动者中心限制(agent-centered restriction)却无此原则性依据。实际效果可能会相反。一方面谢弗勒过于模糊的描述使其不得不借助其他理论资源才能得到辩护,例如诉诸义务论式的关于个体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的道德辩护,否则难以将个体从后果主义的严苛要求下解脱出来并获得真正的独立性;另一方面,ACP策略为个体所设置的缓冲地带是不牢固的,在某些情形中它反而扮演了相比后果主义更加严苛的角色。
谢弗勒可能认为道德理论应当认可我们直接从个人观点出发去行动的自然倾向。但在后果主义看来,事态的价值能够从非个体的观点上得以排序在于它们内在效用上的一致性,而出自个人视角的个体利益具有独特性与不可公度性,使得我们很难寻找到一条清晰的确定性的放大个体利益的标准。仅由个人视角提供的观点不具有普遍约束性意义,不能视为真正的道德理由。如果被迫接受个人视角提供的观点,我们就难以了解行动者的利益与道德要求之间的冲突。个体观点的自然独立性的看法,蕴含着将个体观点纳进道德理由之中的努力。这会引发一系列实践后果,例如个体促进自身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不再是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而会上升为一项道德要求。
谢弗勒也许认为个体生命与幸福的分离的、独立的、不可还原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构成道德大厦的基石。即便如此,也可以追问它为ACP实际带来了什么。个体生命和幸福的分离的、独立的、不可还原的重要性这一根本理念似乎存在同时存在导向目的论理论和义务论理论的可能。这一观念的第一个含义是为个体提供了理性行动之目标;第二个含义是为个体如何对待他人提供限制。第一种(目的论的)含义为各种关于善的道德个人主义理论提供了特征,即善的个体性和行动相对性;第二种(义务论的)含义为各种关于正当的道德个人主义理论提供了核心人际规范,即对行动者各自目的的实现手段作了权利方面的限制条件。个体观点的自然独立性及其推论,如果在个体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空间的意义上进行理解,就会导向拒斥最大化策略的结论,因为即使A的选择对B带来的伤害在数量上十分微小,这一伤害本身也是不被允许的,谢弗勒将伤害的量的差别掩盖伤害的质的差别;如果在在个体抽象的、自主运用选择能力与意愿等意义上进行理解,则解放策略对个体自由空间的限制需要更多的成立条件,特别是ACP2增添的非伤害限制条款。
综上,个体观点的自然独立性一方面无法从后果主义的根本原则这一强要求下解放出来并获得真正地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即使我们承认谢弗勒想要赋予它的意义,也无法保证它必然支持谢弗勒的ACP方案。因而,试图以个体观点的自然独立性来保证一个有限独立的个体空间并在此之上挽救个体分裂的做法,很可能是失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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