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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对域外商业贿赂规制漏洞
 
更新日期:2019-11-04   来源:金融博览(财富)   浏览次数:19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域外商业贿赂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了走出去,在非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子公司或者经营场所。那么当这些公司在域外实施

 
(一)域外商业贿赂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了“走出去”,在非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子公司或者经营场所。那么当这些公司在域外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并且这些域外的商业贿赂行为对我国国内的市场竞争产生了影响,例如以单位的名义,在域外给予招标着或者另一企业的自然人一些好处,以此赢得一同竞争的国内企业或者赢得标的后影响了国内市场竞争的自由。这些情况在笔者实习的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但是当适用法律规制的时候,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发现了一定规制的空白。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困境

(1)《反法》中商业贿赂的域外适用现状
不同于《反垄断法》,我国的《反法》并没有明确该法的域外适用条款;其次对于《反法》下的商业贿赂行为,更加没有一个清晰的域外适用指引。
目前来说,有关商业贿赂的立法散见于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方面,主要是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最近颁布的《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这些法律以及文件分别是对于商业贿赂的定性以及类型化做了规定,但是均没有提及到反不正当竞争中商业贿赂的域外适用,以及是否能进行域外适用。因此,对于上文叙述的情况我国《反法》在适用是明显存在空白:我国执法机关是否能以效果要件或者属人原则对这类型案件进行管辖?这种情况在《反法》中都缺少相关的指引。

(2)《刑法》对域外商业贿赂的规制
有人会认为相关问题应该能在刑法中得到规制,并不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承担这样的职能,毕竟《反法》中的商业贿赂与刑法中的商业贿赂存在着联系。可以看到关于商业贿赂,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有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使新增了禁止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该法案在《刑法》第 164条第 1 款之后增加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在应用到我国企业或者其子公司境外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时候却存在诸多困难,本文后部分会对此进行进一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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