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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我国《反法》的域外适用现状
 
更新日期:2019-11-04   来源:金融博览(财富)   浏览次数:23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依据《反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一直是工商局执法办案中的重之重。但是针对商业贿赂的域外执行情况,却存在执法上的空白。首先笔者在查询各个工商局的处

 
依据《反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一直是工商局执法办案中的重之重。但是针对商业贿赂的域外执行情况,却存在执法上的空白。首先笔者在查询各个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时候,并没有检索到针对企业域外商业贿赂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另外笔者也用北大法宝对于《反法》下的商业贿赂进行案件的检索,同样没有发现任何引用《反法》中第八条存在任何相关的判决。那么退一步来说,我国《反法》中的域外适用现状究竟如何?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自按,的针对审判实践中涉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情况,自二0—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来共有三十件有关涉外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类型通常为侵犯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纠纷;除去有关管辖权异议及执行案件,大部分涉外不正当竞争案件无论是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还是受影响的市场所在地等诸多连结点均在我国国境内。通过阅读判决书,大部分涉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官适用的是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这一适用规则。正如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行为,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涉外的相关条款。总结来说,案件的诉讼理由都是中方当事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上述案件从行为实施到结果发生、影响的市场秩序都是在我国范围内的,且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此适用侵权法以及相关涉外的民事诉讼法规则也是有理有据的。
但是对于《反法》中的商业贿赂,这一个规范行为更多是着眼于商业的廉洁以及保护市场的自由竞争上,即是说保护的法益主要是靠工商局等执法机关进行,适用与侵权法来为执法机关确定《反法》中商业贿赂的管辖权显然欧典平等主体的民事诉讼这一事后救济手段并不是《反法》的立法初衷,因为改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群体的合法利益。当然如果仅仅从民事责任上出发,企业如果因为另外一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受到民事损害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来提起诉讼寻求赔偿,但明显这并非是《反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以及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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