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反法》域外适用空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对于《反法》的域外适用经验。总结来说,其他国家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分成两类,一是统一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二是区别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冲突规范。
(一)统一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
统一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是指将涉外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普通侵权处理,不将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原则:适用侵权行地法律;适用法院地法;适用与案件最密切的法律。
(二)区别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冲突规范
区别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冲突规范是指针对涉外不正当竞争侵权的特殊性,而适用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特殊准据法。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有美国、奥地利、瑞士等、美国是典型的代表国家,美国1971 年第二版《冲突法重述》中第 145 条对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并且分别对与不正当竞争侵权有关的欺诈及虚假陈述、诽谤、跨州诽谤、伤害性虚假陈述等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可以看出,涉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原则上适用一般侵权法。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涉外不正当竞争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潮流,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区分不同种类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明确管辖权应该是我国适用反不正当那个竞争法的发展标志。其中,涉外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适用侵权法会显得比较牵强,因为严格意义上说该商业贿赂行为并不是一个侵权的行为,另外加上商业贿赂的多变性以及隐秘性,有必要就其域外适用进行不同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