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完善
《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在政策的规定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已基本实现了“免试就近入学”,但对民办学校的规定并不明确,使得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不明确,“免试”入学也不能落实到民办学校,使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还存在以各类考试为标准的招生行为。
民办学校具有自由招收特定范围学生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体现为: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本身的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可以在学校所在地招生,也可以跨县、跨市、跨省招生,即民办学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进行广告宣传,自主选择招生对象,不受学校所在地的影响,不受招生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影响,只要民办学校和被招生者双方自愿,学校即可行使招生权,学生同时可实现受教育的选择权。正是因为民办学校有确定招生范围的权利,没有统一划分学区,也可以跨区域招生,因此在招生过程中出现招生范围不明确的问题,给确定招生标准也带来一定困难。
(二) 民办学校招生制度的不规范
民办义务教育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而招生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民办学校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招生制度,具体体现在未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招生方案,没有建立健全招生机构,包括招生工作人员的素质还不够高等等。
1.缺乏详细的招生规章制度
不规范的招生制度不仅是民办学校招生问题的重要原因,也是民办学校在发展问题上不得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不受限制不代表招生行为不受规范,由于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不是同步招生,因而民办学校的招生规模往往不确定,这样会导致学校的报名情况无法预估,给招生工作带来困难。
2.招生机构不健全
随着择校热度的升温,知名民办学校热度依然未减,报名人数远超预计,大大增加了学校招生办的工作量,而学校的招生机构过于简化、人员不足也是造成学校招生工作混乱的原因。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应该是学校的常设机构,代表民办学校办学主体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办如果过于简单、分工不明确、职能不清晰就会导致招生工作的无序。据悉,银川市教育局在对民办学校招生问题进行监察时,发现不少学校招生时仅有少数几名负责招生的人员,不仅缺少上级部门的管理,也缺少同级部门的监督,容易滋生学校内部的腐败问题。
3.缺乏严格的监管制度
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相关监管制度有所缺失也是造成招生问题的重要原因。早期的民办学校先后实行了“先派位后择校”、“超过计划不得举行书面考试或变相考试”等原则幵展招生工作,一直有条不紊。直到二十世纪末,“名校办民校”的政策,以及民办学校提前招生、抢夺优质生源的做法,对于民办学校的招生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福州市实验小学、福州教育学院第一附属小学、福州教育学院第二附属小学、福州市乌山小学都属于福州比较优质的民办学校,因为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过于注重学校品牌的打造而忽略了学校管理方面的问题,最近也出现了争抢生源、招生过程不透明等问题。因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也让学校的招生过程无法保证公正、公开、透明,使得区域内整个招生问题变得愈来愈难以控制。
(三)民办学校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
民办学校获取国家的政策优惠及经费支持也有限,由于是社会各界协助办学,筹措经费的来源比较单一,学校会着眼于自身发展情况选择其他融资手段,并在招生过程中有所体现。除了社会各界的融资,民办学校还有另一个经费来源,那就是收取学生的学杂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学校生源数量的多少决定着学校经费的多少。在这种情况下,民办学校往往依靠扩大学校规模,多招学生的方式来弥补学校办学经费的短缺。但是没有计划的扩招对学校来说并不是长远之策,会直接导致学校招生范围的混乱和对招生标准的破坏。
另外,民办学校办学主体为了更多的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招生工作中选择收取一些“择校费”,通过“企业捐资办学”、“个人捐资入学”等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导致出现“权钱交易”、“走后门”、“条子生”等现象,使得整个招生过程无法保证公正、公开、透明,引发社会不满。长此以往,不仅会造成学校学生的混乱,直接导致学校办学质量的下降,同时也会造成学校发展后劲不足,影响学校的后续招生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