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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问题的改进策略
 
更新日期:2019-11-04   来源:教育理论与实践   浏览次数:21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为公办与民办学校创建公平的政策环境1.赋予公办与民办学校同等地位各级政府应将民办中小学纳入统筹规划的范围,一视同仁地对待民办中小学。在招

 
(一)为公办与民办学校创建公平的政策环境
1.赋予公办与民办学校同等地位
各级政府应将民办中小学纳入统筹规划的范围,一视同仁地对待民办中小学。在招生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创设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民办中小学和公办学校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政府在组织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时,应该对民办学校的情况作出实际说明,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制订政策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的平等地位。
2.对民办学校给予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政策上应给予民办中小学适当扶持。例如,对于招生情况不理想的民办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分流”措施;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采取面谈加“电脑派位”方式录取,并在报名当日公布,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取面谈方式直接录取。另外,还可以对民办中小学办学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等,使其办学质量得到保证。
(二)增加教育投入,均衡分配优质教育资源
政府需要通过主导,建立学校硬件设施、课程资源、师资共享的机制,使义务教育处于积极地均衡发展状态,保障学校教育质量的持续提高。而为了让每个学校具备持续发展的可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应当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学生生源,限制择校,给予每个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可能和空间。
民办教育经费来源单一,教育储备金又存在诸多的风险,直接导致了民办学校发展的后劲不足。因此,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状况,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生均教育经费补贴,保障学生的基本受教育权,也保持民办学校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于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拨付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等额的生均教育经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民办学校,可按户籍学生数实行生均经费差额拨付制;对收高于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可以不予资助。在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块,作为资助民办学校的科研和特色项目开发的专项基金,以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开发一些对当地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或能满足家长学生所需的特色项目。
(三)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应实行免试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通过任何形式的测试学科文化知识的方式录取学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采取面谈加“电脑派位”方式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选择,为了保证公平,摇号的结果要尽快公布。严禁依据学科竞赛成绩录取学生;严禁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学科考试成绩单、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和等级考试证书等标志性成果材料;严禁用测试学生家长的方法录取学生;严禁通过培训机构等组织变相招生考试录取学生。对于报考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学校应该全部录取,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进行录用。
在赋予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同时,也应该出台相应的规范措施,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划分大学区进行招生。具体可以采取划分“大学区”的方法,在“大学区”内可自由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另外,对特殊招生对象及招生行为学校要进行备案并上报教育部门。
除了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办学的监管之外,民办学校自身也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建立招生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首先,民办学校要要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招生方案,并且在招生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其次,要建立健全招生机构,法人代表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招生机构是学校正常运营不可缺少的环节,民办学校不能因为学校的经费问题而选择忽视,保证学校招生办的高效工作是解决招生问题的直接方法。另外,学校还要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配备素质高的招生工作人员,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极力营造学校良好的形象。
(四)加强对民办学校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一方面要明确招生流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执行相关招生制度,监督民办学校的招生流程,明确区域内统一招生时间,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学确认工作,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自身来说,其招生行为也应立足于当地实际招生情况,合理确立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制度,按照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招生行为。
在规范招生时还要严肃招生纪律,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即: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对民办学校不规范的招生行为必须查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核减招生名额和政府资助等措施进行处罚,规范招生情况列入民办学校诚信办学记录,与民办学校考核挂钩。在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方式时,要格外强化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督,真正杜绝“拿钱买生源”、“考试选拔”、“证书择优”等招生乱象,让义务教育在公平、健康的发展中实现优质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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